中基協:關於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決定

中基協:關於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決定

為維護私募基金行業秩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決定採取以下措施,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

一、發揮調解作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積極履行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義務,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者或者相關當事人依法和解,積極承擔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民事責任,主動作出說明或採取措施減輕或消除不良影響。凡是能夠主動說明情況或者採取積極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不啟動調查,不採取紀律處分或不進一步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建議監管部門依法減免行政處罰。

二、樹立會員形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進一步嚴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協會的標準,完善入會程序,有序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協會。投訴事項未解決、存在負面輿情或者經營風險較大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入會。加強對會員的自律管理,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會員及其從業人員,且未能主動採取措施消除不良影響的,按照《會員管理辦法》及相關自律規則實施紀律處分,嚴肅問責。建立健全會員和從業人員的執業誠信檔案和公示制度,不斷強化市場化和社會化的誠信約束。樹立和維護好會員的形象與品牌,發揮會員機構的模範示範作用,引導私募基金行業正風肅紀,規範發展。

三、堅守行業底線,建立異常經營機構快速處理機制

對於已經被司法機關、監管部門調查認定不再符合登記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直接根據調查認定結果對其予以公告註銷。對於出現異常經營情形,且未能主動消除不良影響的非會員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將要求其自行聘請律師事務所提交法律意見書,說明是否符合登記規定。對於未能提交法律意見書或者法律意見書認定其不再符合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將公告予以註銷。對於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處於調查期間且調查結果尚未形成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暫停受理新基金備案申請、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嚴肅追究從業人員責任,對因重大違法違規而被註銷的機構中具有基金從業資格的高級管理人員一律取消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被註銷後,有關機構不得募集設立私募基金,已備案的私募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置,維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四、發揮律師作用,建立健全責任追究機制

充分發揮律師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法律服務作用,制定和發佈律師事務所入會指引,吸收精通基金法律服務、執業質量和執業信譽有保障的律師事務所加入協會。建立健全基金法律服務的執業標準體系和會員律師事務所的自律管理機制,為基金行業提供更加優質的法律服務保障。建立健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的責任追究機制,出具登記法律意見書一年內,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告註銷的,三年內不再接受相關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出具的登記法律意見書。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的積極性,事後回訪調查發現問題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規和委託協議約定,通知協會撤銷相關法律意見書,協會不追究相關律師事務所的責任。

附件:《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公告(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第二屆四次理事會2018年3月23日通過)

為了加強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業誠信約束機制,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行業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律師事務所的法律專業服務作用,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現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異常經營情形下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有關制度安排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異常經營情形

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出現以下情形,可能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持續符合登記規定時,應當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一)被公安、檢察、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

(二)被行政機關列為嚴重失信人,以及被人民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

(三)被證券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被交易所等自律組織給予自律處分,情節嚴重的;

(四)拒絕、阻礙監管人員或者自律管理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調查職權或者自律檢查權的;

(五)因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證券監管部門向協會建議採取自律管理措施的;

(六)多次受到投資者實名投訴,涉嫌違反法律法規、自律規則,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未能向協會和投資者合理解釋被投訴事項的;

(七)經營過程中出現《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問答十四》規定的不予登記情形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經營管理失控,出現重大風險,損害投資者利益的。

二、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的程序和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實際控制人或主要出資人出現上述規定的異常經營情形的,協會將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律師事務所對有關事項進行查驗,並在3個月內提交專項法律意見書。

(二)協會的書面通知無法送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認定為失聯機構,並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直至註銷。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異常經營情形影響到潛在投資者的判斷,或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時,協會的書面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說明和提交的專項法律意見書將在協會網站公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所在地證券監管部門派出機構報告其異常經營情形,並報備其委託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情況。

出現被公安機關、檢察、監察機關立案偵查,以及被責令停止相關展業資質、強制措施等嚴重情形的,協會將自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暫停受理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備案申請、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及相關關聯方新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記申請。

三、對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的要求

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應當具備相應的執業能力,符合如下條件:

(一)未曾為該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登記、備案法律意見書;

(二)內部管理規範,合規風控健全,執業水準高,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三)簽字律師證券基金法律業務執業經驗豐富;

(四)律師事務所和簽字律師最近三年未受到證券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也未被協會列入不予接受法律意見書的限制性名單。

四、關於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一)法律意見書聲明事項應當載明:“本所及經辦律師依據《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嚴格履行了法定職責,遵循了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所認定的事實真實、準確、完整,所發表的結論性意見合法、準確,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承擔《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意見書正文應當載明相關事實材料、查驗原則、查驗方式、查驗內容、查驗過程、查驗結果、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結論性意見以及所涉及的必要文件資料等。

(三)法律意見書正文應當載明,如其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是否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法律意見書應當說明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配合律師事務所的專項核查工作。律師事務所應當將發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隱匿、阻礙、故意遺漏等不配合情形如實描述。

(五)法律意見書應當對協會要求的查驗事項逐一發表明確的結論性意見,對查驗事項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給予明確說明,對結論性意見進行充分論證、分析並說明查驗過程,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發現”等含糊措辭。

(六)法律意見書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的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發生異常經營情形後是否符合登記要求進行重新核查。

五、協會對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處理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書面通知發出後的3個月內提交符合規定的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協會將按照《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的有關規定予以註銷,註銷後不得重新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按照不配合自律管理予以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加入黑名單。私募基金管理人被註銷後,有關機構不得募集設立私募基金,已備案的私募基金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妥善處置,維護好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二)對於會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認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符合登記規定的,協會將恢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業務辦理。認定不再符合登記規定的,予以註銷。

(三)對於非會員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情況複雜的,協會可提交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參照《紀律處分實施辦法(試行)》進行審核。協會自律監察委員會審核認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現的異常經營情形不影響其符合登記規定的,恢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業務辦理,否則予以註銷。

(四)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未能勤勉盡責,法律意見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協會將不再接受相關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和相關司法行政部門及律師協會查處,並在協會網站公示。

特此公告。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章來源:http://www.amac.org.cn/xhdt/zxdt/3928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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