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金融消費之二|警惕銀行理財的「坑」

近年來,由於股市波動、樓市調控及其他理財產品相對複雜的產品設計與購買流程,越來越多的人們選擇通過委託理財的方式來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這個過程中,商業銀行作為大家普遍熟悉,且在經濟領域中最重要、最被信賴的金融機構之一,自然成了大部分人委託理財的首選。然而實踐中,委託銀行進行理財也並非總能皆大歡喜,有些陷阱與風險常常會讓大家收益落空甚至血本無歸。

本期推出“聚焦金融消費”第二期,銀行理財的法律知識點,這些您需要知道。

案例

銀行“飛單”,防不勝防的理財陷阱

張先生在銀行辦理業務過程中,經銀行的客戶經理陳先生推薦,在理財室購買了30萬元理財產品,款項通過POS機刷卡交付,隨後張先生取得了刷卡單及蓋有銀行專用業務章的制式《理財協議書》。協議書中間部分銀行打印欄手寫“2016年4月2日,365天,年化收益率8.3%”。協議書背面載明瞭產品釋義、本金和收益的返還等內容。1年後,理財期限屆滿,但相應理財款未能依約返還張先生,張先生前往銀行詢問才得知原來其購買的根本不是銀行自營或代銷的產品,銀行也沒收到相應理財款,故銀行拒絕返還,隨後,張先生將銀行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本金30萬元並照約支付收益。銀行隨即報警,公安機關立案,並逮捕了陳經理。同時,銀行抗辯稱:涉案理財產品並非銀行發售,陳經理行為為其個人行為,故銀行不應承擔責任;張先生未索要產品說明書,且銀行銷售的理財協議書中關鍵要素投資期限及收益率均為機打,而涉案協議中均為手寫,且pos機刷卡單也顯示出資金並未最終進入銀行賬戶,故張先生作為投資人自身存在過錯,應自行承擔損失;本案事實涉嫌刑事犯罪,應當依法中止本案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在銀行營業場所,經銀行工作人員介紹簽署了銀行銷售理財產品的格式合同,且協議上蓋有銀行業務專用章。作為一般社會人,張先生據此有理由相信其購買的是銀行正規出售的理財產品,陳經理也有權代表銀行與其簽訂了《理財協議書》,故張先生與銀行之間形成了有效的委託理財合同關係。同時,張先生基於對銀行的合理信賴,按銀行工作人員的要求辦理業務,並未索要理財產品的產品說明書,也沒有要求將收益率、投資期限機打在《理財協議書》上,並不能以此認為張先生在購買過程中存有過失;關於刑事案件,因民事案件與刑事案件處理的法律關係不同,刑事案件的偵查不影響銀行責任的認定,所以民事案件不需要中止,如果最終判決銀行承擔賠償責任後,銀行可以作為受害人向陳經理追償。綜上,最終法院認定了銀行向張先生賠償相應投資款並按照約定支付相應收益。

揭秘

銀行“飛單”到底是啥?

上述案件中涉及的理財陷阱就是業界俗稱的銀行“飛單”。所謂銀行“飛單”,是指銀行的工作人員利用接觸客戶的便利條件,依託商業銀行的平臺,向機構或個人私售各類非本行官方發行或代銷的產品,從中收取各類提成、佣金、手續費甚至賺取利差的行為。這種違規代銷理財產品的行為在金融業實際並不罕見。經濟良好或行情看漲時,大家多能相安無事,但若遇到違約或難以兌現收益承諾的情況時,就容易引發糾紛。

實踐中,“飛單”主要分為3種類型:

一是銀行內部員工向客戶推薦非本行發行的理財產品;

二是銀行合作機構在銀行辦公場所向銀行客戶推介第三方理財、保險產品;

三是銀行非合作機構滲入銀行網點接觸客戶、介紹業務及推銷相關產品。

這當中尤以第一種最為隱蔽,危害性最大。而飛單頻發主要可以歸因於:

一是銀行員工受飛單高額提成回報的誘惑,鋌而走險;

二是銀行客戶受高息誘惑且過於信任銀行,風險意識不足;

三是銀行管理失職,內控體系存在缺陷。

建議

處處留心,謹防“飛單”

近幾年,新聞媒體報道的銀行員工以假亂真,移花接木的“飛單”理財陷阱並不少見,要想防範這樣的陷阱,可從如下方面著手:

一、宣傳資料要留心。索要並詳細查看理財產品說明書及宣傳資料是否有該銀行的名字,確保產品是銀行自營或者代銷的。對於不放心的理財產品,可以通過中國理財網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查詢相關理財產品是否正規及經過官方備案。

二、協議簽署要留心。在銀行購買理財產品簽署協議時,要仔細閱讀協議條款,特別注意預期收益率、投資方向的約定,對投資掛鉤的資產標的的市場行情應有自己的基本判斷,不要因高收益率放鬆了對風險的審查。簽署協議前,要查看協議上是否有銀行公章及代銷銀行的名字,如果沒有銀行公章,建議向銀行大堂經理或其他人員進一步核實該理財產品是否為銀行授權代銷。

三、業務流程要留心。對於根本沒有理財意願,而是去辦理存款的客戶,一定要注意存款的流程是否合理,並認真閱讀自己簽署的材料,儘量保證銀行卡在自己的視野內。如果確定購買,也要通過銀行櫃檯、銀行理財專區、自助機、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正規渠道購買,即使是在貴賓室也要注意是否有監控,從而確保理財款的交付方式及資金流向正確。如果資金是通過pos機刷卡交付,一定要注意查看pos機刷卡單的收款單位是否與協議約定收款方相符,並妥善保存相應材料。

聚焦金融消費之二|警惕銀行理財的“坑”

正規理財引糾紛?

謹防風險評估不到位、信息披露不全面

除了上面談到的因為遭遇銀行“飛單”陷阱引發糾紛,實踐中還存在一些雖然購買了正規的銀行理財產品,但仍有因投資人認為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設計不合理、風險評估不到位、投資人不適格、產品風險揭示及信息披露不全面等引發的矛盾,這些矛盾,綜合來說都是因為對理財風險的理解不到位而引起。

2013年8月,李先生在銀行購買1年封閉理財產品並簽署《個人基金業務申請書》,載明目標利息為8%,至8%產品自動結束,理財到期後,收益不僅未達8%,反而虧損10%,為此,李先生認為,由於銀行未如實告知產品性質,未對客戶進行充分風險提示,也未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更未提供銷售協議書等相關文件,導致其損失,故李先生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銀行賠償損失10萬元並支付利息。銀行辯稱:李先生自願且曾多次在該銀行購買理財產品,對理財產品存在一定風險明確知曉;涉案產品系銀行代銷,且銀行已經在個人基金業務申請書上用黑體加粗文字提示李先生相關風險等事宜,並明確不承擔相關風險及責任,同時申請書“基金投資風險提示”條款,明確了該基金產品是非保收益的產品,目標收益8%,而非保證收益8%;綜上,銀行認為其在代銷過程中無違法、違規操作,且不存在任何過錯,故請求法院駁回李先生訴訟請求。

本案中,李先生作為一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風險認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涉案《個人基金業務申請書》已充分告知了相應投資風險及收益,當中的“特別提示” “免責條款” “基金交易適用性提示”等均用了黑體加粗標註,並印有“基金投資風險提示”條款,明確了投資可能遭受損失,“目標8%”,“到8%自動結束”的表述不構成保證收益的承諾。最終,法院認為,銀行在李先生購買基金時盡到了告知及風險提示義務,李先生自願購買基金產品,其正常投資風險理應自負,故駁回了其全部訴訟請求。

結語

收益與風險同在

實踐中,投資人可能因為銀行特殊的性質及地位,對其理財產品的安全性具有更高的信任與期待,但事實上,投資領域中從來就不存在萬無一失,一本萬利的買賣,任何理財產品的收益與風險都是對等,都可能會面對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不可抗力風險和道德風險等。特別是隨著2018年4月27日多部委《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指導意見》的出臺,再次明確了金融機構各類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並徹底打破剛性兌付,也就是說未來通過包括銀行在內的金融機構購買的任何理財產品,都會存在收益不及預期,乃至本金損失的風險。由此,建議投資人在選擇銀行進行理財的同時,也應當對投資風險與自身承受能力有清晰、全面的認識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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