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獲得土地所有權之前,這塊土地上就已經長期種植的經濟作物可以獲得補償嗎?爲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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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業獲得土地所有權之前,這塊土地上就已經長期種植的經濟作物可以獲得補償嗎?

糾正一下題主的措辭。土地所有權永遠不會歸於任何個人和企業,要麼國有,要麼農村集體所有。

企業能夠獲得的土地,只能是使用權,使用權,這個是國家土地政策決定的。企業獲取土地使用權的流程是,地方土地管理部門向農村集體部門發出徵地項目,然後依法徵收。

那麼接下來就會有個徵收公告,會對農村集體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和農村集體有個補償賠償的標準。這其中會涉及到土地補償,農民安置,土地附屬物的補償等。

題主說的這塊土地長期種植的經濟作物補償就應該在土地附屬物的補償裡面。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有個規定,可以按照規定執行。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那麼,在這塊土地上有已經長期種植的經濟作物都可以獲得補償的。比如種植的是桃樹,由於週期比較長,那麼農民被徵收土地了,可以獲得相比較於糧食作物更高的補償費用。

每個地方的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因此沒辦法給出一個合理的補償標準。下面有個通用的計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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