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環保「一刀切」的企業能否要求賠償?法律:能!

被环保“一刀切”的企业能否要求赔偿?法律:能!

從去年開始,在新一輪環保風暴的肆虐下,不合規的企業被陸續關停,尤其是環境汙染問題相對突出的行業。今年5月,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 河北、內蒙古、黑龍江等省,對第一輪整改情況展開“回頭看”工作。

被环保“一刀切”的企业能否要求赔偿?法律:能!

環境治理本是利國利民的實事、好事,然而對當地被處罰、關停的企業來講,面對環保督察組可謂壓力重重。究其原因主要在於: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治理汙染的過程中存在工作方式簡單、片面的現象,“一刀切”拆遷的新聞也屢見報端,層出不窮的違法拆遷、關停給企業帶來了非常大的損失。

環保一刀切的後果,正在持續發酵……

被环保“一刀切”的企业能否要求赔偿?法律:能!

加劇中小私營企業倒閉,削減經濟活力

本輪由供給側和環保風暴啟動的企業倒閉潮,將從民營中小企業向大型國企蔓延,從出口製造部門向基礎性、資源型產業部門傳導,從生活性服務業向生產性服務業擴散。

倒閉一旦加速就會惡性循環:廉價拋售→資產價格下跌→實際利率上升→更多的廉價拋售→週轉速度下降→淨資產減少→更多破產→銀行擠兌→信貸萎縮→銀行拋售資產→信心越來越低迷→囤積現金。

加劇失業潮的到來,增加穩定風險

現在自主創業的小企業基本都是70、80後的人群,肩上擔負一家老小三代人的生計。土地流轉了,廠子關停、倒閉了,不僅創業半途夭折,很多員工也會失去工作,失去飯碗。

往通脹之火上澆油,漲價成為新常態

近日,國家統計局公佈7月份製造業PMI指數51.4,處於景氣區間。兩項指標大幅上升,原材料購進價格指數從50.4上升到57.9,出廠價格從49.1上升到52.7。上述指數顯示原材料、產品價格都在大幅上升。

被环保“一刀切”的企业能否要求赔偿?法律:能!

雖然環境部及環保廳三番五次的提出禁止環保一刀切,但是環保一刀切已經出現了,成為了既定的事件,那些被一刀切的證件齊全、合法合規的企業損失誰來賠償?哪些情況下可以提起行政補償?補償的範圍又該如何界定?

由於企業證照齊全,並且按照政府要求進行了整改,因此企業不存在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情形下,而政府的關停通知,造成企業停產停業,實際上是對企業行政許可的撤回,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機關擅自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的規定,行政機關違法責令停產停業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因此,只要企業依法按照要求,進行環保整改,政府違法關停的,企業有權獲得相應的賠償。

什麼是行政補償,提起行政補償之訴的前提條件是什麼?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實施的合法行政行為,造成企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由行政機關給予一定經濟補償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許可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僅主張行政補償的,應當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行政機關在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內不予答覆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由此可見,提起行政補償之訴,應當以向有關機關提出補償申請為前提條件。

什麼情況下被關停企業可以提起行政補償?

01

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生產設施,行政機關如已向企業頒發生產許可類證件,其頒發行為違法,由此造成企業受有損失的,應當補償。

由於歷史原因,地方政府當年為了快速發展經濟,在此特定歷史時期下,准許大量企業在自然保護區內從事生產建設,開採礦產資源。然依據《自然保護區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對於此種“保護區劃定在先,許可行為在後”的批建行為,應當確認其許可行為違法,由此造成企業受有損失的,有關部門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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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禁養區劃定以前,已存在的養殖企業,不屬於違法行為,如需關停搬遷,應予以補償。

《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明確規定,因劃定禁養區,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由此可知,禁養區劃定前已存在的養殖場,其養殖行為不屬違法行為。如果認定該行為違法,那麼《防治條例》就不可能作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經營者予以補償”的規定。

另外,各地方雖已制訂有關保護條例,但作為下位法的《保護條例》不能違反上位法《防治條例》的立法精神、立法內容。不能將《防治條例》已規定的,應當對劃定前的養殖場予以補償的行為,視為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綜上所述,在禁養區劃定前已養殖多年的養殖場,如需關閉、搬遷上訴人的養殖場,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

3.

因水源地的劃定,造成企業合法利益損害,行政機關應予以補償。

根據《水汙染防治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汙染防治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申報並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的行為,雖然是經過省政府批覆同意才組織實施的,但其劃分目的仍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作為劃定水源保護區域實施主體的行政機關,其劃分行為即便合法,可一旦因維護公共利益,而造成企業利益受有損害,也應當依法予以補償。《貴州省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辦法》《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對此均作出了相關規定。

被环保“一刀切”的企业能否要求赔偿?法律:能!

4.

行政機關撤銷生效行政許可的行為雖然合法,但其對企業無後續處理的方案和救濟渠道,由此給企業造成損失的,也應補償。

有很多企業在建廠之初為了滿足環保要求,便以不斷擴大產能的方式,以此求得行政部門對其下達環保達標的認定,此方式也確實讓不少企業獲得了相關機構的審批。然而,由於後續區劃的調整變化,當地政府會馬上撤回此類企業的已生效行政許可,該行為雖符合《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等法律規定撤銷情形,但行政機關在該關停通知上應當載明關停的法定理由和後續處理方案和相應的救濟渠道,如果只是單純的責令關停、停建,沒有具體的解決方式和救濟途徑,那麼相關部門因撤銷原有行政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後果,應承擔補償責任。

5.

行政機關雖未撤銷行政行為,但其以通知其他行政部門執行其他行政行為的方式,在事實上達到撤回企業許可效果的,也應予以補償。

實踐當中,當地政府雖未直接以書面的方式作出撤回,吊銷企業採礦、排汙類許可性證件的決定。但為達關停目的,當地政府往往會以通知國土局吊銷企業採礦許可證、通知環保局吊銷企業排汙許可證,同時通知質檢、稅務、公安等部門輔助關閉工作的方式,對企業的經營行為進行控制。此一系列行為,已在客觀上導致企業被迫停產,事實上已構成對企業相關許可的撤回,由此給企業造成的財產損失,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行政補償的具體損失金額該如何確定?

在實踐的司法審判過程中,對於行政補償具體金額的認定主要依據以下幾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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