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明確禁止環保「一刀切」行爲

近年來環保風暴不斷,各地政府相繼出臺行動方案治理環保不達標、落後產能的企業,河北、內蒙古、黑龍江、江蘇、江西、河南、廣東、廣西、雲南、寧夏等10省(區)表現得尤為明顯。很多企業一夜之間全部關停,這樣的做法是妥當的嘛?答案是否定的。

生態環境部明確禁止環保“一刀切”行為

對待環保關停要謹慎

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進駐期間不分青紅皂白地實施集中停工停業停產行為,影響人民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生態環境部專門研究制定《禁止環保“一刀切”工作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請各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協調被督察地方黨委和政府抓好落實。

《意見》指出督察進駐期間,被督察地方應按要求建立機制,立行立改,邊督邊改,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信訪問題,切實推動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查處到位、整改到位、問責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訂可行方案,堅持依法依規,加強政策配套,注重統籌推進,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等敷衍應對做法,堅決避免集中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

生態環境部明確禁止環保“一刀切”行為

方案針對三類企業進行分類整治:

(一)對於具有合法手續且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工停產停業的整治措施;

(二)對於具有合法手續,但沒有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根據具體問題採取針對性整改措施;

(三)對於沒有合法手續,且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依法嚴肅整治,特別是“散亂汙”企業,需要停產整治的,堅決停產整治。

對於督察進駐期間群眾環境信訪問題,既要推進問題整改,也要注重政策引導,在整改工作中儘可能避免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良影響。

生態環境部明確禁止環保“一刀切”行為

環保一刀切行為的救濟

如果依據《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許可法》不當處罰和任意撤回該如何救濟。

《行政處罰法》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所以,如果

《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這就為相關手續齊全的企業提出合理補償要求提供了法律依據。

環保關停並不能一概而論,關停遇到的問題歡迎直接聯繫我們的專業拆遷律師,就企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遭遇與律師進行詳細溝通諮詢,在律師的幫助下為企業在拆遷後能夠實現充足的補償、妥善的安置和長遠的發展而努力進行維權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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