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環保“一刀切”工作意見

隨著中央環境保護督察向縱深推進,督察震懾和警示效果日益顯現。一些地方平時不作為、不擔當,督察時因擔心問責而採取一律停工停業停產的做法,既給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不便,也直接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為避免環保“一刀切”,現就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邊督邊改工作明確以下工作意見和要求。

一、注意把握重點行業和領域

在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進駐期間,被督察地方應按要求立行立改,邊督邊改,切實解決人民群眾生態環境信訪問題,切實推動突出生態環境問題整改落實。但在督察整改過程中,也要制訂可行方案,堅持依法依規,加強政策配套,注重統籌推進,嚴格禁止“一律關停”“先停再說”的敷衍應對做法,堅決避免緊急停工停業停產等簡單粗暴行為。在邊督邊改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把握好以下行業和領域:

(一)工程施工。對於依法依規取得施工許可的各類建築、道路、市政等工程項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對於其中沒有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針對具體環境問題開展整治,確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實施。對於工程建設項目的正常停工修整,應由施工企業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進駐期間要求集中修整。對於非法工程建設項目,以及環境保護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依法依規查處到位、整治到位。

(二)生活服務業。對於具有合法手續的餐飲、洗滌、修理等生活服務業,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業;確實存在突出環境汙染問題的,應“一家一策”實施整治。對於沒有合法手續,且環境汙染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和市場監管的有關規定,依法依規查處到位。對於人民群眾環境信訪反映的問題,經查實後依法處理,一事一辦;需要對相關行業進行整治的,應制訂整治方案,加強政策配套,有序推進工作,不得簡單採取大面積停工停業等措施。

(三)養殖業。畜禽和水產養殖行業環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節奏,要注重政策配套,減少負面影響。對於具有合法手續並符合環保要求的,不得采取關停整治措施;對於劃入禁養區而未及時清理退出的,要制訂工作方案,加強政策銜接,按時序推進,避免短期突擊關停,在清理退出過程中儘可能減少養殖戶的經濟損失;對於沒有任何手續,且環境汙染突出的小型養殖企業或養殖戶,要做細工作,在合理時限內有序整治到位。

(四)特色產業。對於具有傳統優勢,且分佈相對集中的地方特色產業,在邊督邊改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分類施策。對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於環境汙染較重、群眾反映突出的,應當借勢借力,以督察整改為契機,推動產業優化升級,加快園區化、集約化發展,努力提升產業水平。對於群眾舉報的具體問題,要“一事一辦”,不得簡單擴大停產整治範圍。

(五)工業園區。對於工業園區及其合法企業,不得簡單要求停工停產;對於其中達不到環保要求的工業園區及其企業,要實施“一園一策”“一廠一策”,並根據具體環境問題採取整改措施,不得不分青紅皂白一律採取停產整治方式。對於企業正常停產檢修工作,應由企業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業於督察進駐期間集中停產檢修。

(六)採石採砂採礦。對於具有合法手續且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採石採砂採礦企業,不得采取集中停產整治措施;對於具有合法手續,但沒有達到環境保護要求的企業,應當根據具體環境問題採取針對性整改措施;對於沒有合法手續,且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應當依法整治,需要停產關閉的,堅決停產關閉;對於位於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採石採砂採礦區域的,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督察進駐期間,人民群眾對城市環境管理粗問題反映較多,往往成為環境信訪的重點,主要涉及違規建設、佔道經營、路邊燒烤、噪音汙染、氣味擾民、產城混雜等問題。解決這類問題,要依賴城市管理精細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賴城市管理平時工作的到位。對於督察進駐期間此類信訪問題,應當做到“一事一辦”,同時也要認真研究,綜合施策,不斷提升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對於各類既無相關手續,又無汙染治理設施的“小作坊”“散亂汙”企業,地方應借勢借力推動綜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產業轉型升級,推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切實解決“劣幣驅逐良幣”問題。各地應結合實際,認真分析“小作坊”“散亂汙”企業數量、特點、分佈等情況,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導,在整治工作中要儘可能避免不良社會影響。

二、堅決禁止環保“一刀切”行為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為是典型的環境保護亂作為,也是生態環境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重要表現形式,必須堅決反對,嚴格禁止。

(一)加強工作指導。在督察進駐前,各被督察省(區、市)黨委政府應就禁止環保“一刀切”行為專門印發文件,從講政治和加強作風建設的高度,提出具體明確要求,並將有關要求向社會公開。

(二)禁止層層加碼。中央環境保護督察邊督邊改既是集中解決群眾身邊環境問題的有利時機,也是傳導環保壓力、壓實工作責任的有效舉措,任務重,時間緊、壓力大。被督察省(區、市)應當給予市縣整改工作留足時間,不得擅自減少整改時限,並應當根據具體問題明確整改階段目標,要給直接負責查處整改工作的單位和人員留足時間,禁止層層加碼、避免級級提速。

(三)強化政策統籌。生態環境保護涉及面廣,矛盾複雜,在推進督察整改過程中,既要強力推動,嚴格執法;又要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要加強政策配套,強化工作統籌,做到因事施策與綜合施策相結合,既要保證督察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響群眾生產生活。

(四)注重輿情引導。被督察地區省市兩級要依託一報(黨報)一臺(電視臺)一網(政府網站)加強對督察整改、邊督邊改情況的宣傳報道,及時回應社會關切。要加強輿情監控,對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實炒作環保“一刀切”問題的,要及時引導輿情,查處不法行為,確保輿情平衡。

(五)加強查處問責。被督察地區要加強對環保“一刀切”問題的查處力度,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肅問責,絕不姑息。中央環境保護督察組將把環保“一刀切”作為生態環境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的典型問題納入督察範疇,對問題嚴重且造成惡劣影響的,嚴格實施督察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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