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1 保護未成年人,“一刀切”又何妨?

近日,湖南安化縣13歲的芬芬被29歲男子帶到賓館發生性關係,事後芬芬家人報警稱被強姦,警方調查後不予立案。對於不予立案的原因,安化縣公安局法制辦主任稱,兩人屬“約炮”,發生性關係時李某並不明知芬芬未滿14週歲,不屬強姦。對於這一結果,是否系因公安局不作為所致?

保護未成年人,“一刀切”又何妨?

我國刑法明文規定,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保護未成年人,“一刀切”又何妨?

也就是說公安局方面因在調查當中發現,29歲行為人在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不知道對方屬於不滿14週歲的幼女,因此在5月2日之後將其釋放屬於有章可循,並不屬於無作為的行為。

但對於家長而言,這一結果顯然不是女孩家長所願。並且這一紙不予以立案的回執單,女孩家長表示不接受,輿論大眾顯然也是不接受。面對網絡的熱切關注度,若不給出一個官方態度顯然不可取。5月20日,益陽市公安局發佈情況通告,由市局主要領導牽頭,召集益陽市局法制、刑偵、安化縣公安局等相關單位,對媒體報道的情況進行核實,決定成立由市局法制部門牽頭,刑偵、督察等相關警種參加的複查工作小組,立即趕赴安化全面進行複查,同時報請省廳法制總隊、益陽市檢察機關派員指導監督。

保護未成年人,“一刀切”又何妨?

保護未成年人,“一刀切”又何妨?

儘管該案件的最終結果還未出來,但關於這件案件的情節卻非常值得探討。在前文我們可以看到,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中有“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樣的條文規定,那麼該如何判定行為人“知不知道”?判定的標準又為何?會不會因為界定模糊讓人有跡可尋?

筆者認為,對待這樣有可能讓犯罪人逍遙法外的不確定因素就應該及時扼殺在搖籃之中,而對於如何判定行為人是否為“明知”的情況也是有跡可尋。《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已給出比較清晰的標準,這個評判不難。

對於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都能判定其是否系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保護未成年人,“一刀切”又何妨?

還有一點必須明確地是,對於姦淫幼女犯罪行為來說,行為人的目的是為了姦淫,對其是否幼女往往並不關心,或假裝不關心,但只要行為人知道被害人可能是幼女的,就具備了姦淫幼女故意犯罪的認知因素,具備了構成強姦罪的主觀方面。

以此來看此次案件,也就發現案件條理並不難理順,接下來具體就要看公安局方面的調查結果。而還有一點需要關注地就是老生常談的未成年人保護問題,尤其是幼女、幼童因為出於弱勢群體,因為年幼往往無法保護自己,那麼制定更為嚴謹的相關法律法規成了必然。

法律的存在就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避免不必要的傷害,尤其是在性侵這樣沉重的話題上,界定是否“知道”之時 實行一刀切又有何妨。孩子年幼,安全應該由法律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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