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理賠完成後,傷者傷情若加重可繼續索賠

交通事故發生後,解決的方式無外乎兩種。一種是雙方或者幾方達成調解協議,錢賠到位,事情解決。第二種是通過法院判決,責任方履行判決義務,事情解決。

交通事故理賠完成後,傷者傷情若加重可繼續索賠

但是在實際中,受傷者的傷情在當時處理該交通事故時並未惡化,事故處理完後幾年,傷情突然加重的情況也有發生。

我曾經參與辦理過類似的案子。受害者在交通事故受傷,開始鑑定為八級傷殘。雙方協調處理完後三年,受傷者的傷情惡化,經治療鑑定,為六級傷殘。

首先,要確定的一個問題是傷情惡化是否是該交通事故導致?如果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傷者遵照醫囑治療,但是仍然不可避免傷情惡化或者由該傷情造成其他身體傷害,那麼交通事故責任人自然需要對傷情惡化或者引起的其他身體傷害所增加的損失承擔責任。

交通事故理賠完成後,傷者傷情若加重可繼續索賠

其次,新增加的損失如何確定與計算的問題?如我之前代理過的案件來說,傷情惡化導致傷殘等級提高,那麼根據新的傷殘等級計算出的損失賠償額應當扣除掉原先依據舊的傷殘等級已經賠償完畢的損失。此外,對於計算標準的話,往往是雙方的爭議焦點。根據人身損害司法解釋的規定,標準的選定是根據當地法院上一年度的標準進行計算。但是該案交通事故已經過去3年,是按照3年前的標準計算還是按照上一年度的標準計算。對此,出於對受傷者的照顧以及社會消費水平的提高·等因素考慮,應當按照新的標準進行計算。

交通事故理賠完成後,傷者傷情若加重可繼續索賠

這種情況也不止針對於交通事故,對於其他涉及人身損害的案件,如果在賠償完畢之後,出現了由該原因導致的新的傷害,那麼可以繼續向責任方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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