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以上的人受到人身損害能否主張誤工損失【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

60歲以上的人,一般應推定為無勞動能力,但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則可視具體情況酌情計算誤工費。

案情描述】

2018年5月16日,原告張某(63歲)駕駛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至G312線某縣某鎮內餘十字路口段闖紅燈時,與由西向東行駛被告王某駕駛的豫R8122*貨車相撞,造成張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某縣交警大隊認定,張某負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張某在醫院治療24天,花費16540.82元。2018年5月22日,經某縣價格認證中心鑑定,張某電動車損失費用為1455元。2018年9月6日,經某司法鑑定所鑑定,張某構成十級傷殘,二次手術費用為6000元。豫R8122*貨車在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時間在保險期間內,該車實際所有人、實際控制使用、收益人為王某。原告與被告就賠償事項協商不成,訴至法院,原告張某請求被告王某及保險公司賠償其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0212.67元。

[裁判]

某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次要責任,該事故責任認定客觀、公正,且雙方均無異議,予以採信。張某、王某之間的責任比例,依據本案實際應劃分為6:4,張某在該事故中因人身及財產受到損害,對其訴請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因王某所駕駛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其應承擔的費用,在不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可由保險公司予以替代賠付。張某獲賠項目包括誤工費5550元在內,共計45712.67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付,王某已支付張某的費用張某予以返還。據此判決:被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付原告張某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45712.67元。

宣判後,保險公司以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0歲,不應判處誤工費為由提出上訴。張某向中院提交某縣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證明,用於證實其自2009年至2012年5月16日在該公司工作。某市中院審理後認為:張某雖已年滿63週歲,但其並未喪失勞動能力,事發前仍從事社會勞動,有一定的經濟收入,故其誤工的損失,應當予以賠償。原審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原告張某作為63歲的老人能否主張誤工費?保險公司認為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年齡已超過60歲,不具有勞動能力,不應判處誤工費。而原告認為自己事故前一直在某縣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具有勞動能力和經濟收入,應當計算誤工費。

筆者認為,是否計算誤工費的前提是原告是否具有勞動能力。60歲以上老人,一般應推定為無勞動能力,但是,如果有事實證明,受害人在受害前具有勞動能力,且因遭受人身損害而不能從事原有的工作或勞動,確因誤工而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的,被認定為無勞動能力則不合理。人民法院受理相關案件後可結合具體情況酌情判處誤工費。

1、60歲以上的人勞動受法律保護。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退休年齡為男60週歲、女50週歲(女幹部55週歲),超過該退休年齡的人就不能成為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者,不能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因此,60歲以上的老年人就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的勞動者,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但他們仍受其他法律保護。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鼓勵老年人在身體允許的情況下,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鼓勵老年人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下列活動:……(二)傳授文化和科技知識:(三)提供諮詢服務;(四)依法參與科技開發和應用;(五)依法從事經營和生產活動;(六)興辦社會公益事業;(七)參與維護社會治安,協助調解民間糾紛;(八)參加其他社會活動。第70條規定:老年人參加勞動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因此,老年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是受法律保護的。

2、誤工費賠償的認定不應受到年齡的限制。所謂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生活補助費等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侵權責任法》第16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可見,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未排除老人的誤工費求償權。只要遭受了收入的喪失或減少,無論年齡多大,都可以計算誤工費。本案原告年齡雖超過60歲,但一直依賴自身取得勞動收入,並作為家庭主要生活來源,因交通事故受傷,被迫停止勞動,其收入減少明顯,應當計算誤工費。

3、誤工費賠償採取的是“勞動能力喪失說”賠償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3條規定:“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受害人是承包經營戶或者個體工商戶的,其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可以參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內的平均收入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由此可見,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誤工費賠償,是從受害人實際遭受的誤工損失角度設計的,並不是以年齡進行限制的。這就說明,對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老年人受到人身損害的情形,不能以年齡為標準簡單地認定其已喪失勞動能力,而應當視其身體狀況、勞動能力狀況和繼續從事工作或者勞動情況來計算其誤工費。

4、60歲以上的老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時可酌情判處誤工費。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並無認定60歲以上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規定,法定退休年齡不能作為勞動能力喪失的依據。我國對退休年齡所作的規定,是對勞動者長期從事勞動而使其身體、生理情況普遍不能適應再繼續勞動,而確定享有休息並能獲得法定撫養的權利。退休在某種意義上講,更多的是一種待遇,並不是必然喪失勞動能力的年齡標準。現實生活中,60歲以上的人被返聘工作或從事僱工、從事農業生產的很普遍。如果他們遭受人身損害,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勢必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因無法勞動而減少收入。侵害人給受害人造成的勞動收入損失,這是一種具體財產損害,依法應予賠償。當然,在計算誤工費的賠償數額時,應考慮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收入狀況,以及傷害對勞動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響程度。因此,原告主張誤工費與法不悖應予支持,法院酌情判處誤工費是適當的。本案中,張某所在公司出具相關證明,可見,張某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並未喪失勞動能力,仍然以自己的勞動收入在維持生計。他因傷住院治療期間不能像往常一樣進行生產活動,其收入必然會減少,理應獲得相應的誤工賠償。所以,法院應當支持其誤工費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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