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道路交通事故分類和分級

1道路交通事故分類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調查》(GA/T 1082-2013 )中分為:

1、財產損失事故。造成車輛、貨物或其他財產物品受損,可伴有人員受輕微傷;

2、受傷事故。造成當事人受重傷或輕傷,可伴有財產損失;

3、死亡事故。造成當事人死亡,可伴有人員受傷、財產損失。

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分為:

1、財產損失事故是指造成財產損失,尚未造成人員傷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2、傷人事故是指造成人員受傷,尚未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3、死亡事故是指造成人員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道路交通事故分類和分級

2死亡事故分級

《道路交通事故信息調查》(GA/T 1082-2013 )中分為:

1、特別重大死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

2、重大死亡事故。造成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

3、較大死亡事故。造成3人以上9人以下死亡;

4、一般死亡事故。造成1人以上2人以下死亡。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中分為: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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