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農村戶口如何按城市標準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定為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對於人在城市,戶在農村的受害人是否能認定為城鎮居民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致,而兩者賠償數額相差甚遠,出現同命不同價的局面......

交通事故,農村戶口如何按城市標準賠償?

最高法院“關於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全國應該統一問題”的答覆中指出了根本原因:

目前來看,交通事故賠償標準全國統一的條件尚不成熟:

第一,東西部差異、城鄉差別是賠償標準不能統一的現實條件。損害賠償,既要考慮到被侵權人的損失填補,也要兼顧侵權人的賠償負擔。由於我國東西部差異、城鄉差別仍然存在,甚至不少地區差別較大,如果實行全國統一的賠償標準,在相當多的地區尤其是不發達地區,顯然會過分加重侵權人的賠償負擔,會出現無力賠償、賠償不到位等情形,釀成新的矛盾。

第二,從司法實踐來看,人民法院也在根據法律和現實發展逐步調整賠償標準。例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按照相同數額予以賠償。根據我國城鎮化的實際情況,人民法院不再以戶籍作為判斷適用城鎮標準或農村標準的唯一指標,而以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等因素綜合判斷適用何種賠償標準,盡最大可能兼顧被侵權人的損失填補和侵權人損失賠償可能性。

當然,我國社會城鎮化的穩步推進,保險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對損害賠償標準作出相應的調整也是題中之義。對此,我們一直在積極研究相應的方案,爭取儘早制定出更加符合我國實際的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農村戶口如何按城市標準賠償?

那麼實踐中交通事故賠償農村戶口怎麼樣才能適用城鎮標準呢?以及有哪些法律依據呢?

最高法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2005]民他字第25號)

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羅金會等五人與雲南昭通交通運輸集團公司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所涉法律理解及適用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本案中,受害人唐順亮雖然農村戶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二○○六年四月三日

地方性規定

1、《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魯高法〔2005〕201號 ]第三部分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3]20號司法解釋針對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分別確定了不同的賠償標準,這是考慮到當前我國城鄉差別的實際情況而制定的。但隨著我省農村城鎮化水平的提高,城鄉差別逐步縮小,從保護受害者利益出發,在兩種標準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確定具體的賠償標準。對於農村人口在城鎮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城鎮人口標準計算損害賠償數額;對於實行城鄉戶口統一登記管理的地方,計算標準也可以統一適用城鎮人口統計標準。

2、《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

農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鎮的合法暫住證明,在城鎮有相對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連續居住、生活滿一年的(短期回農村探親等不視為中斷),人身損害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3、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在《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4年12月)中第27條:

受害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

4、海南省交警總隊2009—2010年度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標準第十三條(新增):

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戶口在農村,但發生交通事故時已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損害賠償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

5. 江蘇高院2007年9月《關於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服務與保障的實施意見》第十四條:

對於雖然是農村戶口,但是在城市工作、學習、生活、經商、居住的受害人,應當認為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的來源地均為城市,有關的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來計算。江蘇法院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同一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既有城鎮居民,又有農村居民的,一般來說,是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來予以賠償。

6. 甘肅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

第七十條對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本省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其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按被扶養人經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第七十一條交通事故死亡人員身份無法確認的,身份按照城鎮居民認定。賠償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保管,待死亡人員身份確定後轉交賠償權利人。賠償權利人可以按本條例第七十條的規定追償死亡人員被扶養人的生活費。

7.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解答(桂高發[2014]261號)

八、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主張按城鎮標準賠償的,提供哪些證據可能支持?

答:當事人能提供下列證據之一,證明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前受害人在城鎮工作、生活、學習持續滿一年以上的,可予以支持:

(一)勞動合同及工作單位收入證明;

(二)社保證明或納稅證明;

(三)租房合同及居住地居民委員會證明;

(四)房屋產權證明及居住地居民委員會證明;

(五)暫住證或派出所證明;

(六)在城鎮學校就讀的證明材料;

(七)能證明受害人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其他材料。

相關證據證明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條)。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暫住證或者居住證,以及當地管轄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證明等;

2、街道、居委會、小區出具的證明等;

3、房屋權屬證書;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證人證言,房屋租賃合同書,房租繳費收據等;

5、各種繳費證明,如取暖費、電費、水費、衛生費、物業費等等的繳費憑證;

6、其他如受害人同事、朋友的證人證言等;

附錄(B):證明主要收入來源地在城鎮的證據

可以提供的證據主要有:

1、用人單位出具的工作證明,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單,考勤記錄,職工花名冊,押金收據等;

2、向工商、稅務等行政管理機關繳納管理費的憑據;

3、工作單位的負責人、同事的證人證言;

4、交納“五險一金”的憑證和管理機關的檔案記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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