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人是否賠償受害人癱瘓父親的護理費?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嚴重傷害,對於保險公司和專職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律師來說,是可以經常遇見的事,張某便是一例。張某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前,年輕力壯,每天下班之後,一個護理癱瘓在床的父親。張某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一切都打亂了。張某在醫院住院近半年,自己都要人護理,根本無力護理癱瘓在床的父親,父親的護理只能請他人護理,每月增加護理費3500元。那麼,張某增加的父親護理費,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嗎?

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人是否賠償受害人癱瘓父親的護理費?

道路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該條中的誤工費,應當不難理解,按該條規定,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誤工收入的減少,侵權責任人應當賠償。結合本案,本案交通事故並沒有造成張某誤工收入的減少,也就是說,張某下班之後,並沒有實際的誤工收入,對於張某父親增加的護理費與收入沒有關聯性,只是張某增加支出。但是侵權責任法並沒有規定侵權責任人對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增加的支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侵權責任人對張某父親增加的護理費承擔賠償責任,並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該條中的護理費,是指張某住院期間以及張某出院之後醫院或鑑定機構證明張某本人需要的護理費,不包括張某父親的護理費,由侵權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再來看一看,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是如何規定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親屬。按該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對象是“直接遭受人身損害的受害人”,張某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張某的損失由交通事故侵權責任人承擔責任。張某父親的護理費,實際上是張某父親的侵權責任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據此,張某交通事故的侵權責任人,不承擔張某父親護理費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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