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交通事故,能否獲得雙重賠償?

【要點提示】

因第三人侵權導致的損害,可以同時獲得第三人和工傷保險雙重賠償,但醫療費除外。

【案例索引】

二審: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魯03民終143號。

【案情介紹】

孫母與李父系夫妻、李大系長女、李二系次女、李三系三子。李父原系泰山公司的職工,泰山公司未給李父繳納工傷保險。

2017年1月7日,李父從泰山公司外出買早點時,在省道294線雙楊鎮十里鋪村路段發生交通事故,李父當場死亡。

2017年5月26日,淄川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川人社工決字[2017]43號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李父為因工死亡。李父因工死亡,孫母、李大、李二、李三作為近親屬應享受的待遇為:喪葬補助金30546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以及孫母的供養親屬撫卹金(自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共計6156元,自2017年11月起每月684元,直至孫母喪失供養條件,今後發放數額如遇國家政策調整適時調整)。

孫母及其三子女已經在交通事故中獲得了第三人的賠償。

【案件審判】

法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爭議的主要焦點有二:一是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效力;二是否屬於重複賠償。

關於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的效力問題。泰山公司主張案涉工傷認定決定書未生效的主要理由是其已經提出了行政訴訟,但由於工傷認定決定書在相關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並送達當事人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在相關行政機關或人民法院沒有裁定停止執行的情況下並不影響工傷認定決定書的效力。因此,泰山公司關於案涉工傷認定決定書未生效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關於是否屬於重複賠償的問題。本案工傷保險賠償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由用人單位在沒有參加工傷保險時承擔全部工傷保險待遇的賠償義務。工傷保險待遇與第三人侵權賠償系基於不同法律關係,與不同賠償主體之間產生的法律責任。受害人主張工傷保險待遇和第三人侵權賠償,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據,兩種權利並行不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規定第一款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的救濟途徑;第二款確定了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第三人提起損害賠償的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第三款亦規定:"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醫療費用除外。"因此,據此作出泰山公司支付孫母、李大、李二、李三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判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泰山公司關於屬於重複賠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判決:泰山公司支付被告孫母、李大、李二、李三喪葬補助金30546元、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72320元、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供養親屬撫卹金6156元;泰山公司自2017年11月起按月支付被告孫母供養親屬撫卹金684元,直至孫母喪失供養條件,該數額隨國家政策調整而適時調整。

【案件評析】

人身損害賠償屬於私法領域的侵權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屬於公法領域的福利待遇是不同的,二者是不同的救濟途徑。

工傷保險屬於廣義的人身保險,而人身是無價的,該案中李父的家人獲得"雙份賠償"也是理所當然的。

最高院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職工遭受他人侵權類工傷時可獲得"雙重賠償",也是為了防止出現地方差異,在全國範圍內規範、統一裁判標準,充分保護了老百姓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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