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因跳樓遇難兩女生家屬已獲政府"賠償"?新聞報道用詞需準確


聖誕節前夜,重慶沙坪壩商業大廈有男子跳樓,結果砸死樓下兩名路過的無辜少女。


重慶因跳樓遇難兩女生家屬已獲政府


事件發生之後,在警方的調查下,男子和少女的身份都已經確認,少女家屬也趕到重慶處理相關事宜,令人悲痛的是,其中一名少女還是其父母失獨之後再生的孩子,現在白髮人再送黑髮人,少女的父親已經承受不了這樣的打擊,去殯儀館都是由人揹著去。


該事件的善後工作同樣受到網友們的關注。


由於男子家屬無人出面處理,而作為侵權者的男子亦在事件中死亡,目前無法確定賠償主體。雖然根據法律規定,侵權者的遺產必須先賠付受害者之後才能由其繼承人繼承。但此條規定適用的前提在於死亡男子生前留有遺產。如果沒有遺產或者遺產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於遇難女生家屬來講,此條法律規定對於解決實際問題沒有任何現實意義。


這並非是法律的缺失,只是現實的無奈!不是每一個人背後都有龐大的財產可做靠山。


另外,遇難女生的家屬可以選擇男子跳樓的大樓管理方或者所有人承擔責任。但男子跳樓行為要由無關的第三方承擔責任與法律規定相悖,從客觀理性上講,也有強人所難之處。當然如果大樓存在一定的過錯,自然也要承擔與之相符的責任。


重慶因跳樓遇難兩女生家屬已獲政府


在2019年的最後一天,人民日刊發一則新聞,報道遇難女生家屬已獲政府"賠償"。初看標題,頗為詫異!在此事件,為何政府需要"賠償"女生家屬?難道當地政府在此事件中存在過錯或者不作為?


結果發現政府明明是"補償"少女家屬!新聞報道如此不嚴謹,胡亂用詞,實在令人訝然!


賠償與補償,雖一字之別,含義卻是天壤之別!政府公款皆為納稅人的稅收,一分一釐均要有賬可查,胡亂賠償在依法治國的精神之下可是不行。


當地政府對於女生家屬的補償,其款項來源應當是歸屬於政府的社會救助資金。因為此事件太慘痛,侵害方又同時死亡,沒有相應的賠償主體,政府部門發揮社會救助功能對於失去親人的家庭進行適當的補償,本來其履行社會管理功能的題中之義。但補償是主動行為,而非法律責任!


重慶因跳樓遇難兩女生家屬已獲政府


但如果把這理解為"賠償",那就大錯特錯!按照此種思路,只要發生相應的事件,一地政府就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無法律依據,二也是混淆了政府的管理職能與救助管理的區別。「」

對於悲劇的發生,無人願意直接看到;但是責任承擔的道理之辨,也需要認真對待。所謂青萍起於微末,法律需要被人民所知曉,才能成為社會中"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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