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與工傷“雙倍”賠償,你該如何主張賠償?

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發生交通事故,即可主張人生損害賠償,也可主張工傷補償。簡單的理解為雙倍賠償。但是工傷和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不盡相同,也不能理解為雙倍賠償。

就此問題,國家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之外,其他的賠償項目一般應該得到雙賠。如工傷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對應侵權的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兩者可以兼得;而工傷的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侵權的營養費、精神撫慰金和陪護人員住宿費伙食費則是各自的專屬項目,不可兼得。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覆》“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後,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綜上所述,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在工傷和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發生重合時,除了一次性票據報銷的之外,其他的賠償項目一般應該得到雙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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