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及格被解聘 法院:違法,賠償!

案例 | 考核不及格被解聘 法院:违法,赔偿!

投資公司以孫某月度考核成績不及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於法無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單位違法解除了職工孫某的勞動關係,孫某能否既要求支付經濟補償,又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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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某於2017年8月9日入職北京某投資公司山東分公司。2018年4月16日,投資公司向孫某出具瞭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內容為:“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你無一項目落地,每月的月度考核成績表均未達到60分,視為不及格,且在公司培訓中,你的考試成績兩次均為倒數第一。根據你的工作能力及表現,公司決定提前一個月通知你,將於2018年5月15日終止與你的勞動關係。請你接到本辭退通知後,於2018年5月15日之前到公司綜合管理部辦理離職手續。”同日,投資公司通過微信通知了孫某,並於4月25日通過順豐快遞向孫某郵寄了通知書。孫某第二天簽收了該快遞,從此未再到單位上班。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孫某的月平均工資為4243.22元。

2018年7月,孫某向濟南市歷城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投資公司支付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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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審理後,裁決投資公司支付孫某2017年9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2528.79元;駁回了孫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孫某不服,訴至濟南市歷城區法院。

庭審中,投資公司主張其與孫某於2018年1月26日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並提交一份落款為孫某的勞動合同予以證明。孫某對此不予認可,訴稱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的簽字並非本人所籤,並提交山東政法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意見書予以證實。司法鑑定意見書載明:勞動合同書中孫某的簽名字跡與委託人提供的及本中心工作人員現場提取的被鑑定人孫某書寫的樣本字跡不是同一人所寫。投資公司辯稱孫某在筆跡鑑定中故意隱瞞足以影響鑑定的事實,導致鑑定結果不正確,勞動合同是由孫某委託他人代簽,並提供錄音證據一份並當庭播放。經當庭質證,法院認為,投資公司提交的錄音顯示內容模糊,不能完全確定錄音中指稱的合同即本案訴爭的勞動合同,且投資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故對投資公司主張勞動合同系孫某故意找人代簽的主張不予採信。根據司法鑑定意見書可以認定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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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2017年8月9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間,孫某與投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投資公司未與孫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應支付孫某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3945.76元(4243.22元×8)。投資公司以孫某月度考核成績不及格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於法無據,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

近日,法院判決:投資公司支付孫某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33945.76元、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486.44元(4243.22元×2);駁回孫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正德•尚法•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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