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多個傷殘等級,如何合併計算

各地規定不一,現舉例如下:

河北省公安廳公安交通管理局(通知)

冀公交字[2003]73號

關於認真貫徹執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市、冀中公安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公安交通警察總隊:

國家強制性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以下簡稱《新標準》)已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於2002年3月11日發佈,為認真貫徹執行該標準,切實維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交通事故,多個傷殘等級,如何合併計算

多等級傷殘計算

一、有關《新標準》的執行時間,根據我省的實際,《新標準》執行時間為2004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交通事故,仍按原標準執行,個別已執行新標準的支隊不在此限。

二、關於《新標準》附則5.2規定多等級傷殘的綜合計算按附錄B規定執行,所涉及傷殘賠償附加指數(Ia值)的確定為:二處傷殘者,其中一處次重傷在六級以下(含六級)Ia值為4%至6%五級以上(含五級)Ia值為10%三處以上傷殘者Ia值為10%;Ia值最高不得超過10%,一級傷殘不再計算Ia值。

三、有關智力缺損程度的區分,肌力障礙程度的區分,視力障礙的分級和聽力障礙程度的區分等有關區分標準,在《新標準》中沒有具體規定的,仍依據原標準劃分。

四、《新標準》關係到每個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新標準》的宣傳貫徹工作,加強對事故處理民警的培訓,做到每個事故民警都能全面瞭解《新標準》的有關內容,熟練掌握Ia值的計算方法。各辦案單位要在2003年12月1日以前,將《新標準》上牆,便於廣大群眾監督。

各地在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省局。

二OO三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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