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自離有什麼不同點?

在現如今,辭職是一件很正常的事,畢竟很少人能從頭到尾只做一份工作,為此很多人都會有辭職的經歷。可大家注意過辭職和自離二者的不同點嗎?辭職和自離有什麼區別嗎?辭職和自離是字眼上的不同,但待遇有很大部同。下面小編就和大家解說下辭職和自離的區別。

辭職和自離有什麼不同點?

一、辭職和自離有什麼不同點?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兩種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自離,即自動離職,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有的職工因辭職未準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離職或違約出走;有的職工未說明原因不辭而別;也有的受優厚待遇誘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屬自動離職範圍。

二、自離有經濟補償嗎?

(一)自離有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下,勞動者自動離職的行為屬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二)自離沒有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在自動離職時,未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系基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其自動離職的行為應當推定為因個人原因離職。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綜上可知,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而自離是職工根據企業和自身情況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為此二者是有區別的。由於自離的情況比較特殊,會面臨沒有經濟補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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