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限購,賣方反悔,買方起訴強制過戶

安置房、限購,賣方反悔,買方起訴強制過戶

2017年12月初,一對中年夫妻懷著沉重的心情,無比焦慮的情緒找到我,說想諮詢一點房產糾紛的問題。他們是2010年購買的位於成都的安置房,合同約定辦到房產證後15天過戶,2017年成都房價大漲,且賣方已經在2017年11月初領取到房產證,但賣方現在因為房價上漲反悔了,就一直告訴他們要買可以,需要加價20萬,所以賣方在拿到房產證後30多天也沒有將房屋過戶給他們;賣方還以現在買方屬於限購政策限購範圍,實在不願意加價,只有把當年的購房款退還給他們,這套房子是夫妻多年的全部積蓄,當年是按照商品房的價格購買的這套安置房,現在又被要求加價,實在難以承受;即便現在把錢退還給他們,退還的錢已經遠遠不夠現在的購房款

我所在瞭解案情後,告知其幾點內容,涉案房屋雖然系安置房,但在過戶過程中繳納相關稅費、土地出讓金是可以依法正常過戶的;關於限購問題,因為真實的交易存在於限購政策之前,所以限購不能適用於本案;雙方簽訂了合同,就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買方沒有任何違約行為,所以賣方無權單方面解除合同,買方可以要求賣方履行協助過戶義務。

夫妻二人與我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後,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賣方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庭審過程主張的上述理由,也依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後不久就買方就辦理了過戶手續,取得了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本案代理工作圓滿結束。

律師提醒:

1、若安置房辦理房屋不動產登記證書,在繳納相關稅費、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後是可以正常過戶交易。

2、若房屋買賣合同簽訂時間早於限購政策出臺,那麼是此房屋買賣合同的履行,不受限購政策的影響。具體落實到各地,部分地區房管局認可法院判決書,買方可以憑勝訴判決書,單方面直接過戶,而部分房管局需要人民法院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買方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過戶,由法院向房管局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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