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不要輕易「反悔」!

買房子是一件大事,一定要考慮好再決定,一旦簽訂了買賣合同,雙方就沒有反悔餘地,即使有再多不得已的理由,一切還得按規矩辦事!畢竟違約是要承擔責任的。

案例:

江蘇的廖女士經朋友李某介紹,想買王先生位於泰安的一套二手房子,雙方協商好條件後就簽訂了買賣合同,合同上約定:如果賣家反悔,需支付買方定金的一倍違約金;如果買家違約將沒收定金;廖女士也同意了該條款,隨後就付了王先生10萬元定金。可過了一週,廖女士給王先生打電話說“自己現在沒錢買房了,想解除與王先生的買賣合同,並要求其退還定金。”但王先生肯定不答應,他說“該房子之前有兩個人想買但他沒賣,主要礙於朋友李某的面子,才將房子賣給廖女士,現在她想反悔,實在太沒誠信”所以拒絕退還定金。

最後廖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先生返還10萬元的定金。王先生接到法院起訴材料以後,立即提出反訴,要求解除與廖女士的房屋買賣合同,10萬元定金不予返還。經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廖女士違約在先,無權再要求返還定金,所以判決解除雙方的買賣合同,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買房不要輕易“反悔”!

律師解析:

在二手房交易中,買方中途反悔的事並不少見,但是合同只要簽訂就生效,任何一方就不得反悔。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也就是說,不論是什麼原因,只要不履行合同義務,都算是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廖女士和王先生已經簽署了買賣合同,而且是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為廖女士單方面反悔,已經構成了違約,所以是需要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買房不要輕易“反悔”!

提醒:買方在簽訂合同前,1、要對購買房屋的品質和環境做認真的考察;2、一定要仔細考慮自己的房款來源以及後續支付能力,防止陷入因為一時衝動而購房,導致違約的尷尬境地。如果確實履行不能,要勇於承擔違約責任,儘快解除房屋買賣合同,防止陷入債務泥潭而無法自拔。

億律法律諮詢 北京億律平臺

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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