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友律師事務所
小產權房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屬於無證房產,目前執行無證房產(特別是小產權房)一般可以採取“現狀處置”的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轉發住房與城鄉建設部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對於不具備初始登記條件的房屋,可以採取“現狀處置”方式執行。
法院應當在司法拍賣公告中明確寫明該房屋不具備登記條件及土地性質(如集體土地),買受人按照房屋的權利現狀取得房屋。後續的產權登記事項及將來可能面臨的拆除、拆遷及補償不能等風險由買受人自行負責。因此,買受人並不會因為法院執行裁定(拍賣)而取得房屋產權。
對於在集體土地上上建造的小產權,有的法院還在司法拍賣公告上限定買受人資格,即要求買受人必須是該村的的集體成員或者該村村民。
雖然法院採取“現狀處置”的方式能夠處置無證房產(包含小產權房),但小產權自身存在眾多政策限制和法律風險,但由於買受人有限且法律風險較大,實踐當中很容易流拍。
法律知道
不能一概而論!
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
集體土地
上建設的房屋,未繳納土地出讓金
等費用,其產權證
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政府或村政府頒發,亦稱“鄉產權房
”。“小產權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們在社會實踐中形成的一種約定俗成
的稱謂。該類房沒有國家發放的土地使用證
和預售許可證,購房合同
在國土房管局不會給予備案
。所謂產權證
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產權證。甚至有些“小產權房”根本就是違法建築,不具有財產性質。
對於農村的房屋,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範圍內轉入,理論上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對於事實上是違章建築的房屋,嚴格地說不具有財產性質,應予依法拆除,不能強制執行。最高院有過類似解釋,不得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