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貸款屬於金融機構,利率是否受24%約束,看小額貸款何去何從

小額貸身份是定下來了!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明確表示小額貸款公司屬於金融機構。但對於小額貸款公司來說,還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小額貸款屬於金融機構,利率是否受24%約束,看小額貸款何去何從

1、與小額貸款公司相關的法律案件是否適用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法釋[2015]18號發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表述為:本規定所稱的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此次被最高法院列為金融機構後,與之相關的法律案件是否就不再適用《規定》了呢?

2、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利率是否還受24%約束?

有關民間借貸利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表述為: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從司法角度看,最高院明確小額貸款公司金融機構的身份,而自2013年7月20日起,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並不規定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的上下限,由金融機構根據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水平,那麼小額貸款公司放貸利率是否也不受24%的約束呢?

3、小額貸款公司收取逾期利率可否超過2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於逾期利息的表述為第二十九條: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以及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併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說,按照之前的規定,通過小額貸款公司借款,逾期利息無論如何都不能超過24%,但是從司法角度,《流動資金借款合同》第四條第四款表示,通過金融機構借款,若貸款合同明確規定,金融機構有權對逾期利息收取複利(也即“利滾利”),那麼,計收復利後相應年利率超過24%就只是時間問題。這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4、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借款屬於同業借款還是非同業借款?

根據央行公佈的《人民幣同業借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表述:本辦法所稱人民幣同業借款是指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商業銀行之間開展的人民幣資金借出入業務,小額貸款公司目前是被最高法院認可的金融機構,不是商業銀行,因此,可以肯定小額貸款公司向銀行借款屬於非同業借款。

5、小額貸款公司今後是否可以與其他金融公司一樣通過發債融資呢?

目前,小額貸款公司不能吸收公眾存款,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2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且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餘額,不得超過資本淨額的50%。大多數小額貸款公司主要以股東投入的自有資本放貸,資金來源渠道和數量的限制就極大地制約了小額貸款公司業務的擴張和發展,此次將小額貸款公司列入金融機構範圍,下一步是否會開放其融資渠道,比如允許小額貸款公司通過發債融資呢?

6、證監會是否會降低小額貸款公司通過上市融資的條件?

通過wind數據庫搜索“小貸”,結果顯示共324只股票(包括美股、港股、新三板上市股和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股),其中包括1只美股,3只港股,20只新三板上市股,其餘皆為區域股權交易中心掛牌股,而截至2018年6月末,全國共有小額貸款公司8394家,小額貸款公司在美國、香港以及國內新三板上市的比率為3.86%,且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滿足國內主板或創業板上市的小額貸款公司。相比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上市比例21.56%(共4026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其中868家已上市,數據來源證監會以及wind數據庫)來說,相差甚遠。究其原因,小額貸款公司自身發展情況是一個重要因素,同時,證監會對小額貸款公司上市有較高要求也是一個不可忽視的因素。此次最高法院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金融機構範圍,今後是否會影響到證監會降低小額貸款公司的上市條件呢?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