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波無罪,史上最大交通罰單,這事兒發生在中國會怎樣


立波無罪,史上最大交通罰單,這事兒發生在中國會怎樣

6月4日,中國脫口秀著名節目主持人周立波涉嫌藏毒持槍一案,在紐約州長島拿騷縣法院再次開庭。庭審中,檢方表示,針對周立波的四項指控,即二級非法持有武器罪、非法持有火器罪、四級非法持有武器罪、七級非法持有被控物品罪均不成立,撤銷相關罪名。只保留了開車時使用手機這一項控罪,並處以交通違規150美元罰款,加上一些雜費共計238美元。與此同時,對於違反紐約州車輛和交通法的指控,周立波表示認罪,並不再上訴。

回顧事件開端,2017年1月19日,周立波因深夜開車時“蛇行”被紐約州警方在長島萊亭頓攔截搜查。紐約州警方搜查車輛時搜出古柯鹼(一級毒品)與槍支,當場逮捕周立波與副駕駛上另一男子唐爽。探員指出,18日晚接到民眾報案稱Bayville路一輛往西行駛的黑色奔馳車涉嫌蛇行,而且司機在行車時使用手機。當地交通執法人員於19日凌晨12時7分在萊亭頓攔下該車,發現後車座有黑色槍套,並搜出一把柯爾特野馬380口徑手槍,以及兩袋快克古柯鹼。兩人被捕時配合警方,並未拒捕。2017年1月20日,周立波在繳納保釋金後,在其夫人和律師陪同下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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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2月1日起第五次開庭到2018年6月4日晚第11次庭審結束,周立波事件從罪名可能都成立,面臨3年半到15年監禁到被撤銷四項罪名,只保留一項開車時使用手機的控罪的大反轉,這其中辯護律師史蒂芬⋅斯卡林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在美國,如果沒有搜查令和經過被搜查人本人的同意,那麼搜查出來的東西都是無效的,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不具有證據能力的。一般警察臨時進行搜查極有可能沒有搜查令,一旦咬定搜查沒有經過自己同意,當場查出來的毒品槍支當然是無效證據。且不說涉案槍支和毒品上到底有沒有周立波DNA,單說美國程序法上的執行,一旦違反程序法,所取得的“證據”直接認定為無效,毋須通過該“證據”論證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

但如果這件事發生在中國,會面臨怎麼樣的處理呢?首先,非法持槍和藏毒行為,可能涉嫌我國《刑法》第12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槍支罪和第348條規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其次,警方如果由於行車方不安全駕駛攔截行車人車輛,發現有可疑跡象,警方是可以進行盤問查詢的,在盤問查詢的過程中發現被盤問查詢人攜帶禁止物品有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時,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0條,是可以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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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刑訴法第二章第五節,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隱藏罪犯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搜查時必須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否則,被搜查人有權拒絕搜查。

雖然一般情況下搜查必須有搜查證,但我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搜查出來的物品作為證據使用時,即使在取證程序上存有瑕疵,經過合理解釋說明與補正,瑕疵證據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此處區別於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瑕疵證據因欠缺其證據的合法性要件,證明能力處於待定狀態,經過合理補充說明後能夠修復原有取證程序上的瑕疵,便可轉化為具備證據資格的合法證據,具有證據能力,可以作為定案根據。

所以,“海派清口”波波的這次被捕門如果發生在中國,也許就不單單是史上最大交通罰款單那麼簡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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