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四屆五次會議審議通過
從8月21日起
我市執行調整後的住房公積金政策
不得向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繳存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不得向已使用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 (含異地貸款) 的職工家庭發放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
核查異地繳存職工的住房貸款情況,對已使用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異地繳存職工家庭,不得受理其貸款申請。
核查本市繳存職工的住房貸款情況,對已使用過兩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本市繳存職工家庭, 不向異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繳存使用證。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需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得低於5%,不得超過12%;
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超過統計部門公佈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不得低於市政府公佈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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