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發布通知:規範和調整市區普通住房物業服務收費,下月起開始實施

舟山市发布通知: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下月起开始实施

舟山市发布通知:规范和调整市区普通住房物业服务收费,下月起开始实施

物業服務收費,

涉及到每家每戶,

近日,市發改委和市住建局發佈通知,

對市區普通住房物業服務收費,

作了規範和調整。

重點明確了

物業服務收費的分類管理,

哪些實行政府指導價

哪些實行市場調節價;

並且,對物業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

以及實行優質優價等情形。

關於規範和調整

市區普通住房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的通知

為規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浙江省定價目錄》和《舟山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市區實際,現就規範和調整市區普通住房物業服務收費 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類管理。根據物業的類型、物業服務的不同階段,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普通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屬全體業主所有的共用部位的車輛停泊收費、車位服務收費、業主委員會成立後的普通住房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二、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同級管理。在市級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在區級辦理不動產權屬證書登記的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三、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不同服務等級實行不同收費標準,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按質論價、補償成本和合理盈利原則等因素,併兼顧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物業費指導價標準,定期向社會公佈。

四、普通住房標準。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屬於普通住房:

1. 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不含)以上;

2. 單套建築面積144(含)平方米以下。

五、普通住房交付使用前,由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所在地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評分和收費標準,擬定本小區普通住房物業服務收費等級標準後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考評後確定其物業服務收費等級和標準。

六、物業服務企業對普通住房前期物業服務方案確定的服務標準超出最高政府指導價相對應服務標準,且其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質量承諾超出一級等級標準的,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可提出前期物業服務優質優價收費標準,經物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七、物業服務費計費起始時間。從已具備交付條件,自開發建設單位書面通知送達業主應辦理房產交付手續時間的次月起計算。因業主原因未及時辦理交付手續的,其物業服務費由業主承擔。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預收期不得超過12個月。

八、納入物業管理範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含車位),物業服務費(含車位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按規定標準全額交納。

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各物業服務企業、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價格舉報電話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物業服務企業應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醒目位置公佈上一年度相關物業服務經費收支情況。

十、本通知下發前已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並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期限的,合同期限內物業服務收費按原規定標準執行。

十一、本通知自2018年8月1日起執行。原舟山市物價局 舟山市城建委《關於舟山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車輛停泊和車位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舟價發〔2009〕130號)同時廢止。

舟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舟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6月22日

附件1:

市級普通住房前期物業費指導 標準

單位:元/平方米·月

普通住房類型

服務等級

基準價

上下浮動幅度

備註

多層住宅

(不含電梯)

一級

1.25

20%

1、按住宅建築面積計價收取(下同)。

2、多層帶電梯住宅,可在相應等級基準價標準基礎上加收0.30元/平方米(不含電梯運行、由物業公司管理的水泵加壓能耗費用)。

二級

1.00

20%

三級

0.75

20%

四級

0.60

20%

高層住宅(含中高層)

一級

1.90

20%

不含電梯運行、由物業公司管理的水泵加壓能耗費用。

二級

1.60

20%

三級

1.30

20%

區級普通住房前期物業費指導 標準,各區可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也可參照執行。

說明:

1、表列物業服務收費標準計價以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為單位,計費面積以不動產權屬證書為準。

2、小區建築面積在3萬(含3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服務費標準按同等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上浮1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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