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勞務簡易徵收帳務處理

建築勞務簡易徵收賬務處理

簡易徵收的,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新增"應交稅費一一簡易計稅"科目處理,"簡易計稅"作為"應交稅費"科目的二級級明細科目,主要核算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

1、一般計稅的的會計分錄

取得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一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簡易計稅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等

貨: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一簡易計稅

建築勞務簡易徵收賬務處理

關於建築服務的稅率有以下五種情況: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裡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築服務,是指施工方不採購建築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採購輔助材料,並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築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這裡的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採購的建築工程.

3.一般納稅人為建築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築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按照2%的預徵率在建築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後,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5.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築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徵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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