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產品規格未約定等級屬於質量約定不明 在誤差許可範圍內應認定爲合格產品

【案情】

2015年3月30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產品訂購合同書》,約定:甲方向乙方訂購滌綸牛津布1 310 000米,經緯向線密度(300D×300D),該布料白坯一平方克重110克。2015年3月31日,甲公司給乙公司匯款471 600元。隨後,乙公司開始製作滌綸牛津布,甲公司提取該布料177 622米。2015年5月,雙方的法定代表人通過微信商談有關付款、發貨事宜。2015年5月30日,乙公司給甲公司發聯絡函,提出:“合同約定貴司於2015年5月15日前提取所有貨物。我司早已經按約定時間將產品生產完畢,我司多次與貴司相關負責人及工作人員聯繫溝通,貴司均表示資金壓力大,遲遲未來提貨。目前,已經造成我司庫存嚴重積壓,資金週轉困難。望貴司能夠克服資金困難,收到本函後,立即將我司生產完畢的產品提取。若貴司在收到本函五日內不進行提貨並付清餘款,我司為減少損失,有權自行處理上述產品。”後,雙方發生爭議,甲公司將乙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並退還剩餘貨款,同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並賠償實際損失。一審訴訟中,乙公司要求對涉案織物每平方米重量、經線數量、緯線數量進行鑑定。鑑定機構認為,密度偏差率和質量偏差率達到了FZ/T43023-2013《牛津絲織物》合格品的要求,但不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一審訴訟中,乙公司自行處理了剩餘未交付的貨物,雙方同意解除合同。

【裁判】

一審法院認為,涉訴產品符合行業推薦的標準,但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判決確認雙方合同解除,乙公司退還甲公司剩餘貨款並賠償違約金。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只約定了產品的規格和型號,但對由於計量誤差而造成的產品等級沒有約定,應視為產品質量約定不明,乙公司生產的產品符合行業標準,應視為合格產品。改判駁回了甲公司違約金的訴訟請求。

【評析】

一、計量誤差是一種客觀存在事實,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計量誤差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計量誤差是指測量值和真值之間的誤差,產生計量誤差的原因有很多,有生產工藝水平、有計量員技術操作原因、有溫度、適度等環境因素變化的原因,甚至有計量器具自身準確性的原因等等。現實中,產品規格要達到計量單位的絕對值是不符合一般生活常識的。此外,計量誤差在法定的範圍是被許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計量標準考核規範》和《商品量計量違法行為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不僅允許商品量存在一定範圍內的誤差,也允許計量標準器具的最大誤差範圍。在國家允許的最大誤差範圍內,均屬於計量單位的計量範疇。

二、鑑定機構應對測量數據的真實性負責,無權對產品是否符合雙方約定作出評判。鑑定機構認為,雙方簽訂的《產品訂購合同書》中未將FZ/T43023-2013《牛津絲織物》約定為合同標的物的質量標準,同時FZ/T43023-2013《牛津絲織物》是行業推薦標準,並非國家強制標準。該機構出具鑑定意見:“鑑定標的物(300D×300D)滌綸牛津布的單位面積質量、經向線密度和緯向線密度不能滿足雙方簽訂的合同要求,即整批不合格。”二審法院認為,鑑定機構只應對鑑定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在其職責範圍內對技術問題提出鑑定意見,至於涉案產品是否符合合同的約定,屬於司法裁判權的職責。鑑定機構的鑑定意見沒有考慮計量誤差,也超出了其職能範圍,對該鑑定意見所作出的結論二審沒有采納。

三、甲公司與乙公司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產品的規格和質量,但沒有約定計量誤差的許可範圍,也沒有約定由於計量誤差而形成的產品等級,屬於商品質量約定不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因此,涉案商品約定的規格和質量只要在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最大允許的計量誤差範圍內,就應視為合格產品。二審中,甲公司與乙公司對鑑定意見中測量的數據沒有異議,也認可涉案商品的經緯向線密度和單位面積質量的偏差率均達到了FZ/T43023-2013《牛津絲織物》合格品的要求。涉案商品規格和質量在行業標準允許的計量誤差範圍內,應視為符合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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