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自願與僱主發生性關係”,專門詐騙應聘高檔保姆者,法院這麼判

網上發佈高薪招聘住家保姆等虛假招聘信息,並扮演不同角色騙應聘者籤合同,要求部分被害人註明自願與僱主發生性關係,還讓被害人去做美容整形,暗中與醫院分成美容費,近日,北京一惡勢力團伙6名成員被終審裁決獲刑。

約定“自願與僱主發生性關係”,專門詐騙應聘高檔保姆者,法院這麼判

8月8日,裁判文書網發佈的一則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的二審刑事裁定書,披露了一起新型的,專門針對保姆應聘者的詐騙手段。

法院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間,姚某糾集姚士磊、寇強、黃勇等人,利用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在某網站上發佈高薪招聘住家保姆、總經理助理等虛假招聘信息,誘騙應聘者到北京市豐臺區某寫字樓、某商務寫字樓等地,與被害人簽訂虛假勞務服務合同,並要求部分被害人註明自願與僱主發生性關係,由姚士磊、寇強等人面試接待,黃勇等人假扮僱主,許海峰負責望風,收取中介服務費、美容整形費等,後以威脅、欺騙、拖延等方式,使被害人無法履行勞務合同,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8萬餘元。

一、註冊公司簽訂虛假合同,分工配合,構成惡勢力團伙

法院認定,姚某糾集多人,以求職女性為主要犯罪對象,利用網絡以介紹高端住家保姆等為誘餌,實施數十起詐騙犯罪;團伙層級分明,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又相互配合;犯罪過程中還存在“套路貸”,要求被害人整容,騙取被害人與團伙成員發生性關係,威脅被害人提供特殊的性服務等。 姚某等人以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行為,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構成了惡勢力團伙犯罪,參與者均應認定為惡勢力詐騙團伙成員。

二、分別扮演勞務中介、僱主、僱主私人助理等角色,與整容機構按比例分成經查:姚士磊、蘭花等人基於共同的詐騙故意,分別扮演勞務中介、僱主、僱主私人助理等角色,共同營造正規勞務公司的虛假氛圍,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並在各自具體實施詐騙犯罪過程中通過微信群等形式互通信息、相互配合。詐騙團伙還會要求被害人整容,受到詐騙團伙提供高薪住家保姆崗位的誘騙,被害人支付高額整容費後,詐騙團伙與整容機構按比例分成。被害人交不起中介服務費、整容費,詐騙團伙還會提供貸款服務。

姚士磊、寇強在犯罪團伙中擔任經理職務,主要負責面試、處理糾紛等。另外,姚士磊還負責貸款業務,寇強還負責財務工作。黃勇在犯罪團伙中主要負責假冒僱主,使被害人解除合同,是詐騙犯罪行為的關鍵;許海峰在犯罪團伙中主要負責望風;蘭花、趙起越擔任經理助理職務,負責打電話約面試、收錢、帶去整容等。
三、被認定為構成詐騙罪共同犯罪,參與者均獲刑
一審法院豐臺區法院認為,姚士磊、寇強、黃勇、許海峰、蘭花、趙起越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六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

姚士磊、寇強在犯罪團伙中擔任經理職務,主要負責面試、處理糾紛等,職責固定,加入時間長,此外,姚士磊還負責貸款業務,寇強還負責601辦公室財務工作,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黃勇在犯罪團伙中主要負責假冒僱主,使被害人解除合同,是詐騙犯罪行為的關鍵,系主犯;

許海峰在犯罪團伙中主要負責望風,系從犯;

蘭花、趙起越擔任經理助理職務,負責打電話約面試、收錢、帶去整容等,二人在詐騙活動中起次要及輔助作用,系從犯;

判決:一、姚士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二、寇強犯詐騙 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 三、黃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四、許海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五、蘭花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六、趙起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七、責令姚士磊、寇強、黃勇、許海峰、蘭花、趙起越連帶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 一審宣判後,其中五人不服,提出上訴。2019年7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刑事裁定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五人上訴中,有三人認為自己不是惡勢力團伙成員。二審法院認為,參與人對案件中的詐騙手段明確知曉,仍參與其中,均應認定為惡勢力詐騙團伙成員。

這個案件,不僅提醒應聘者提高警惕,不要心存迎合“潛規則”獲得暴利,對所謂的“公司”、“合同”也應該提高警惕,同時也提醒打工者,不要認為違法犯罪都是老闆的事,只要參與其中,都將會承擔法律責任。

記住:這些行為是黑惡勢力的幫兇!

假如,你就是一個窮打工的。但是你的工作環境是一個大型遊戲廳或者電玩城,實際上呢它就是一個披著合法外衣的賭博黑窩點,所謂的遊戲機就是賭博機,什麼“一劍十八鯊”、“萬能鯊”、“海鯊王子”等賭博遊戲應有盡有,你的老闆很牛,十足黑老大的範,僱了一幫小弟看場子,“站崗放哨”、“維護秩序”,你就是其中之一,那麼你的行為可能涉嫌了開設賭場罪或賭博罪。

假如,你為一家“小貸”公司工作。實際上呢你也知道它就是一個放高利貸的,既然是高利貸,自然就有還不起錢的,但是這個並難不倒你的老闆,而你呢就是幫他討債的,你以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犯什麼法”,對還不起錢的,你們就恐嚇、堵門、毆打、拘禁、侮辱,遇到“於歡”那樣的可能你就被他拿刀捅死了,沒遇上算你幸運,但是這次又遇上了“掃黑除惡”。 假如,你在一家“會所”、“浴池”或者“KTV”等場所工作。表面上只是一個服務員,雖不體面但聽起來也算一份正經工作。然而,你的老闆就厲害了,黑白兩道通吃,膽子也大,表面合法經營,但內藏“黃賭毒”,甚至還幹著逼良為娼的勾當,雖然你人不惡,但是對老闆的指示也是言聽計從,這樣你就成了犯罪的幫兇!

黃某等詐騙二審刑事裁定書

審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案號:(2019)京02刑終451號

案由:詐騙罪

裁判日期:2019年07月30日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2019)京02刑終451號

原公訴機關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某磊,男,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3月3日被羈押,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在北京市豐臺區看守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寇某,男,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經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黃某,男,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僱員;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3月8日被羈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許某峰,男,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助理;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3月8日被羈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蘭某,女,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助理;因賣淫於2017年10月9日被處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8年3月9日被羈押,同年4月13日被逮捕;

原審被告人趙某越,女,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經理助理;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趙某越犯詐騙罪一案,於二○一九年六月十日作出(2018)京0106刑初140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不服,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上訴人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聽取黃某和蘭某的辯護人的辯護意見,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判決認定: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間,姚某2(不在案)糾集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趙某越,以及楊某1、高某1、於某1、於某2、楊某等人(均另案處理),利用北京某商貿有限公司、北京某勞務服務有限公司等公司名義,在某網站上發佈高薪招聘住家保姆、總經理助理等虛假招聘信息,誘騙應聘者到北京市豐臺區某寫字樓、某商務寫字樓等地,與被害人簽訂虛假勞務服務合同,並要求部分被害人註明自願與僱主發生性關係,由姚某磊、寇某、於某1、蘭某、趙某越、楊某1、高某1等人面試接待,黃某等人假扮僱主,許某峰負責望風,收取中介服務費、美容整形費等,後以威脅、欺騙、拖延等方式,使被害人無法履行勞務合同,騙取多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48萬餘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

被告人姚某磊、寇某、趙某越於2018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抓獲;被告人黃某、許某峰於2018年3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大紅門派出所抓獲;被告人蘭某於2018年3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田村派出所抓獲。

原判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被害人譚某、任某、劉某1、何某、馬某、茹某、王某、高某1、趙某1、張某1、李某、胡某、曹某、劉某2、王某2、王某3、高某2、張某2、張某3、姜某、姚某、趙某2、黃某、王某4、張某4的陳述,證人程某、楊某、劉某3、陳某4、鄒某2、張某3、韓某2、王某3等人的證言,辨認筆錄、勞務服務合同、借款合同、個人消費貸款合同、貸款申請詳情、個人貸款申請表、消費憑證、信用卡賬單、銀行刷卡憑條、銀行業務憑證、銀行賬戶交易明細、銀行短信通知、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賬戶信息、微信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聊天記錄、手機通訊錄截圖、司法鑑定意見書、美容診所賬單、門診病歷、手術通知單、手術知情同意書、患者就診告知、手術單、整形手術價目表、開房記錄、房屋租賃合同、合作協議書、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工作說明、110接處警記錄、立案決定書、破案報告、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收條、收據、賠償協議書、刑事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身份信息、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等。

根據上述事實及證據,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趙某越夥同他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六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姚某磊、寇某在犯罪團伙中擔任經理職務,主要負責面試、處理糾紛等,職責固定,加入時間長,此外,姚某磊還負責貸款業務,寇某還負責601辦公室財務工作,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黃某在犯罪團伙中主要負責假冒僱主,使被害人解除合同,是詐騙犯罪行為的關鍵,系主犯;許某峰在犯罪團伙中主要負責望風,系從犯;蘭某、趙某越擔任經理助理職務,負責打電話約面試、收錢、帶去整容等,二人在詐騙活動中起次要及輔助作用,系從犯;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趙某越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各自參與的犯罪事實。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參與時間、違法所得及主觀惡性,可對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予以從輕處罰,對趙某越予以減輕處罰。故判決:一、被告人姚某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二、被告人寇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三、被告人黃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四、被告人許某峰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五、被告人蘭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六、被告人趙某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七、責令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趙某越連帶退賠各被害人經濟損失(詳見清單)。八、隨案移送人民幣五萬八千二百元,併入本判決第七項執行。九、在案扣押的物品沒有隨案移送,由扣押機關依法處理。

姚某磊的上訴理由為:其在2018年1月20日之後參與本案的犯罪,之前的詐騙數額不應計入其的犯罪數額;其從未給任何被害人操作過貸款;其僅參與實施了部分詐騙犯罪,不應對全案承擔責任;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寇某的上訴理由為:其不是惡勢力團伙成員;其不負責財務;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黃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黃某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黃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原判對黃某量刑過重。

許某峰的上訴理由為:其不是惡勢力團伙成員;原判對其量刑過重。

蘭某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蘭某不是惡勢力團伙成員;蘭某在601室實施詐騙,不應對1208室成員的詐騙數額承擔責任;整容系被害人自願申請,整容費不應計入蘭某的詐騙數額;蘭某與趙某越同為經理助理且作用相當,應與趙某越同罰,原判對蘭某量刑過重。

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以及原審被告人趙某越,夥同他人共同詐騙的事實是正確的。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所列證明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趙某越詐騙事實的各項證據,均經一審法院庭審舉證、質證後予以確認,本院經審核屬實,亦予以確認。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趙某越,黃某和蘭某的辯護人均未提出新的證據。

關於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所提上訴理由以及黃某和蘭某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本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作出如下認定:

一、寇某、許某峰、蘭某均系惡勢力詐騙團伙成員

經查:姚某2糾集多人,以求職女性為主要犯罪對象,利用網絡以介紹高端住家保姆等為誘餌,實施數十起詐騙犯罪;團伙層級分明,成員相對固定,分工明確又相互配合;犯罪過程中還存在“套路貸”,要求被害人整容,騙取被害人與團伙成員發生性關係,威脅被害人提供特殊的性服務等惡劣情節。姚某2等人以上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的行為,擾亂社會生活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一審法院據此認定本案系惡勢力團伙犯罪,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精神,寇某、許某峰、蘭某對本案詐騙手段明確知曉,仍參與其中,均應認定為惡勢力詐騙團伙成員。

二、姚某磊在2017年10月已參與到團伙詐騙之中,並負責給被害人操作貸款

經查:姚某磊在一審庭審中對其在偵查階段的供述予以認可,其供稱2017年5月開始為姚某2詐騙團伙通知來面試的人辦理貸款,其在2017年10月左右就認識冒充僱主的黃某;黃某供認2017年10月已加入本案的詐騙團伙並冒充僱主;寇某等其他同案犯亦指證姚某磊一直負責給被害人辦理貸款;被害人曹某還辨認出姚某磊係為其操作貸款的人。在案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認定姚某磊在2017年10月已加入本案詐騙團伙並負責辦理貸款的事實。

三、寇某曾負責601室的部分財務事項

經查:姚某磊指證寇某在2018年1月接替楊某1負責601室部分財務;寇某在偵查階段對該節亦予以供認,並稱601室詐騙所得通過其轉交姚某2,姚某2按照一定比例向下返點;被害人劉某1、趙某1證明寇某與二人協商退款。在案證據亦充分證明寇某負責601室部分財務事項的事實。

四、黃某不具有自首情節,系主犯

經查:偵查人員出具的到案經過證明黃某系被抓獲歸案,其不具有主動投案的行為,不符合認定自首的法定要件;黃某冒充僱主,要求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提供特殊的性服務,迫使或騙取被害人主動終止勞務服務合同,其行為卑劣,對團伙詐騙犯罪的實施起到積極和主要作用,應認定為主犯。

五、姚某磊、蘭某均應對全案詐騙數額承擔責任,整容費也應計入詐騙數額

經查:1.姚某磊、蘭某等人基於共同的詐騙故意結成緊密的詐騙團伙,分別扮演勞務中介、僱主、僱主私人助理等角色,共同營造正規勞務公司的虛假氛圍,騙取被害人的信任,並在各自具體實施詐騙犯罪過程中通過微信群等形式互通信息、相互配合,均應對團伙的詐騙數額承擔責任,而不應按照具體實施詐騙的人員或辦公地的標準來認定各自的犯罪數額。2.被害人整容是應詐騙團伙的要求,受到詐騙團伙提供高薪住家保姆崗位的誘騙,被害人支付高額整容費後,詐騙團伙與整容機構按比例分成。整容費並非被害人自主、自願、主動支出,既是團伙詐騙所得,又是被害人的實際經某,應計入蘭某等人的詐騙數額。

六、原判對姚某磊等人量刑適當

經查: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已充分考慮姚某磊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到案後如實供述的情況等量刑情節,對五人均予以不同程度的從寬處罰,量刑適當;蘭某與趙某越雖同為經理助理,但蘭某具有劣跡,參與共同詐騙犯罪的程度也較深,一審法院對二人在從寬幅度上進行適當區分並無不妥。

綜上,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所提上訴理由以及黃某和蘭某的辯護人所提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採納。

本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以及原審被告人趙某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虛構事實,騙取財物,六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巨大,依法均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姚某磊、寇某、黃某系主犯,許某峰、蘭某、趙某越系從犯,六人到案後均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綜合以上量刑情節,可對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予以從輕處罰,對趙某越予以減輕處罰。一審法院認定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趙某越犯詐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六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決,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責令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以及對扣押款物的處理無誤,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姚某磊、寇某、黃某、許某峰、蘭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判長譚勁松

審判員周耀

審判員吳炎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嚴鵬

書記員陳文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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