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青春損失費,空床費,分手費"是否有效?法院給出權威意見


約定

現實生活中可能會存在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或者離婚分手時約定給付對方"感情債"的情形,給付的形式多種多樣,可能是現金、協議或欠條,因此發生的糾紛也日益增多,那麼,這種"感情債"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今天,說說常見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空床費"。

▌"分手費"有效嗎?

沒有結婚卻一同居住生活,分手後打個"分手費"條子,事後又不認,於是引發官司。"分手費"問題一直是司法當中的一個熱點問題,是否支持,多年來存在不同認識。

分手費給付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離婚時,約定一方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法律能支持嗎?

案例:張蘭與劉江結婚八年,現協商離婚。雙方共同財產不足20萬元,但離婚協議中約定劉江一次性給付張蘭離婚"分手費"50萬元。雙方辦理離婚手續後,劉江以"分手費過高"為由,拒絕給付分手費。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時,應對共同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時約定的"分手費",實質是對男女雙方在離婚時一方給付另一方的財產或精神損失而給的補償。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離婚時的財產分割,不適用民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公平、等價有償"原則。

因此,本案中,即使劉江承諾給付張蘭的錢款大大高於雙方的共同財產價值,也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該協議不屬合同法中的"贈與"關係,不屬於實踐性的合同條款,應該履行。因此,張蘭有權利要求劉江繼續支付。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終止分居時,約定的分手費,法律能支持嗎?

2016年,四川省高院出臺並向全省法院下發《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四川省高院的意見明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為的內容及目的違反了社會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存在因非婚同居、不正當兩性關係等產生的"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精神損失費"等有損公序良俗行為所形成的債務等情形的,應認定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當事人因此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應認定為無效。

▌"青春損失費"有效嗎?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大法官指出: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僅憑欠條起訴要求對方歸還借款的,需要對欠條形成的事實基礎予以審查並作區分處理。

欠條與借條不是一回事,關於欠條能否作為認定借貸關係成立的依據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情況比較複雜,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

第四種情況是基於其他非法關係產生的非法債務而形成的欠條。例如,賭博所欠的賭債,輸錢後不能馬上交付的情況下可能會出具一張欠條。又如,某人"包二奶",通過出具欠條的方式,向對方承諾會補償其青春損失費。顯然,這些所謂的欠條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例如,某老闆與某年輕女子是不正當男女關係,女方迫使男方在分手時出具高額欠條,稱之為對其青春損失的賠償費。類似的此種債務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當事人企圖通過欠條的形式使其合法化。此外,在因拐賣人口等非法交易所形成的非法債權債務關係中,都可能出現以欠條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的情況。

編者注:雖然"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如果另一方自願支付這筆費用,且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則無論這筆自願支付的費用是稱為"青春損失費"還是"分手補償費"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願支付方已經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保護為由要求接受方返還。然而,在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補償費"即使已經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那麼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權起訴請求"第三者"予以返還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係約定了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後反悔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空床費"有效嗎?

一、簡要案情

王某某與尹某1990年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1993年生育一子。2000年7月因尹某經常以工作忙為由不回家居住,王某某對尹某在外的交往產生懷疑。雙方約定如尹某晚上十二時至凌晨七時不回家居住,每一小時支付"空床費"100元。事後由於尹某不回家居住,雙方經常發生糾紛,尹某共計向王某出具了欠其"空床費"4000元的欠條。

2004年2月15日王某某被尹某打傷後到重慶建設醫院治療,診斷為:輕型顱腦損傷,頭皮血腫,左中指皮膚裂傷,右胸軟組織挫傷,鼻骨骨折。住院9天,用去醫療費1140.30元。

王某遂起訴要求離婚,請求法院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判決歸其所有,並要求尹某支付醫療費、誤工費3630元,婚姻過失賠償費5萬元及精神損失費2萬元,"空床費"4000元。尹某對此不予認可,認為王某某受傷並非其打傷,而是王某某自傷自殘造成的,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雙方各持己見,協商未果。

二、法院裁判情況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與尹某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應准予離婚。

王某某認為尹某對其實施家庭暴力並且有第三者,要求尹某賠償,因王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尹某有第三者,而王某某提供的病歷、處方證實其被尹某打傷屬實,可以認定尹某對王某某實施了家庭暴力。

由於雙方未離婚之前,其收入支出均視為共同的,尹某有過錯,可在處理財產時對王某某適當照顧。

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費"4000元屬精神賠償範疇,因尹某對王某某實施家庭暴力,該費用可作為精神賠償撫慰金予以主張。

共同存款有西南證券公司的股金21000元和單位股金15000元,雙方對共同財產及共同存款的分割均享有權利。尹某雖有過錯,但要撫養子女,可適當少分。

故判決如下:1、准許王某某與尹某離婚;......7、尹某給付王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8、駁回王某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稱:原審認定夫妻共同財產中有在證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不屬實,該款早已被取出用於家庭共同生活;由於夫妻感情破裂是尹某造成的,請求判決將夫妻共同財產全部歸本人所有;請求判決尹某賠償醫療費、誤工費3650元、婚姻過失賠償費5萬元、精神損失費2萬元、"空床費"4000元。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與尹某雖系自主婚姻,但由於婚後尹某缺乏家庭觀念,從2003年7月後經常不回家居住,且多次打傷王某某,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現王某某要求離婚,依法應予准許。

王某某提出的"空床費"4000元,由於該筆費用是指王某某與尹某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不盡陪伴義務,另一方給予的補償費用,名為"空床費",實為補償費,該約定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約定,依法應予支持。

王某某提出婚姻過失賠償及醫療賠償問題,由於尹某將王某某打傷屬實,尹某稱王某某受傷系自傷自殘,但無相應證據加以證實,故應認定尹某對王某某實施家庭暴力,王某某要求尹某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損失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王某某稱在證券公司的存款21000元已全部用完,但未提供證據證實此筆費用用於雙方的共同生活,因此該項請求不能成立。

至於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鑑於婚生子由尹某撫養,且原審判決對共同財產的處理並無不當,該項判決應予維持。

故判決如下:1、維持一審判決第1、2、3、4、5、6、8項;2、變更一審判決第7項為:尹某給付王某某精神損失費2000元;3、尹某給付王某某補償費4000元;4、尹某賠償王某某醫療費1140.30元。

三、主要觀點及理由

王某某訴尹某離婚案爭議最大的問題是:王某某主張的4000元"空床費"是否應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種觀點認為,一審法院將"空床費"納入精神損失補償的範疇,直截了當的說就是認定該協議無效,這種判決顯得穩妥。而終審判決承認"空床費"協議有效,相當於彰顯了民法中"意思自治"的原則,強調了民法中"法無限制即為合法"的準則。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從判決結果來看,法院似乎保護了王女士的權益,但就"空床費"協議本身而言,法院是不能認定該協議有效的。因為法院這樣的終審判決,實際上等於承認了夫妻雙方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可以通過約定金錢補償的方式,不履行其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從而使其中一方的法定權利落空。從法理上來說,夫妻之間應當有互相忠實的義務,而配偶權又是夫妻婚姻關係的最直接體現。作為夫妻共同生活的一部分,丈夫陪伴妻子應當是其法定義務。對於法定義務來說,顯然是不能轉移和轉讓的。試想,如果王女士不要求離婚,而是提出"陪睡"要求,丈夫以"空床費"協議來回應,難道法院就會判決王女士拿錢卻應該守"空床"嗎?

另有觀點認為,婚姻關係不是合同關係,夫妻之間相互忠實等義務不能合同化,否則會出現婚姻商品化的趨勢,不利於婚姻家庭關係的健康發展。

承辦人認為,本案在社會上引起極大爭論是很正常的。在經濟發展日新月異、各種觀念相互碰撞的情況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本無可厚非。但作為審判機關的法院來講,對於起訴到法院的這類糾紛不能以法律無明文規定為由拒絕裁判,總要權衡利弊拿出解決的辦法,宗旨還是要公平合理、儘量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所謂"空床費",實為精神損害撫慰金性質的費用。這種"空床費"協議的實質就是在丈夫無正當理由不能在約定的時間內陪伴妻子的情況下,情願以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的方式對妻子進行補償。這種協議內容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無礙善良風俗,理應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保護。另外,這種協議也符合現行《婚姻法》所倡導的夫妻相互忠實的精神,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宗旨也相吻合。

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時,首先應當審查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協議時有無欺詐、脅迫的情形,如果完全出於雙方自願,協議內容又無違法之處,應當認定為有效協議。有人擔心支持這類"空床費"的協議,是否會誤導人們認為支付了"空床費"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相關義務。我認為認定"空床費"協議有效並不意味著支付了所謂"空床費"就可以不履行夫妻的相關義務。當初雙方之所以簽訂這樣的協議,妻子一方的本意還是希望能用經濟制裁的辦法儘量把丈夫留在自己身邊,而作為丈夫的尹某所以會簽訂"空床費"的協議,恐怕也是出於想保住婚姻的考慮,不得不為自己夜不歸宿的行為付出些經濟上的代價。

至於有人認為,丈夫陪伴妻子是法定的義務,不知這個結論源自何處?何謂"法定的義務"?似乎應該理解為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但悉數現行《婚姻法》的所有條款,只是在十六條規定了"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第二十條規定了"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從哪裡可以推出夫妻有互相陪伴的義務抑或夫妻有同居的義務呢?婚姻家庭問題涉及到複雜的感情因素及當事人的隱私範疇,有些問題涉及到道德領域,有些問題或許與傳統的習俗有關,法律不可能調整婚姻家庭中所有的問題,而只能確定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因而也沒有理由禁止夫妻雙方以協議的方式調整雙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各種具體關係。當然,協議的內容以不違反法律、無礙公序良俗為限。

如果本案中王女士向丈夫提出"陪睡"要求,能否實現這一要求取決於丈夫的態度,法律沒有權利強迫做丈夫的陪妻子睡覺,就像沒有權利強迫妻子陪丈夫睡覺的道理一樣。如果妻子對丈夫拒絕自己"陪睡"的要求無法容忍,其從法律上的救濟途徑來說,只能是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無論如何,不能從本案對所謂的"空床費"協議效力的認定中得出推論,認為可以通過法院判決來解決夫妻生活等涉及人身權利和個人隱私的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自願訂立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一方在不解除婚姻的情況下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按照該協議的約定判決對方支付相關費用,法院支持其主張的前提是夫妻雙方約定實行分別財產制。在目前我國絕大多數夫妻實行法定共同財產制的情形下,就財產的歸屬而言,夫妻屬於一體,只有婚姻關係解除時,由於共有基礎的喪失才發生財產分割問題。如果法院在夫妻不離婚的前提下支持一方請求按照協議支付相關費用的主張,就相當於某人將自己左邊口袋的錢放入右邊口袋,在法律上並沒有實際意義。故在不解除婚姻關係的前提下一方要求按照協議的約定判決對方支付補償款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離婚時一方主張按照協議支付相關費用,是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另行支付的,如果分得的夫妻共同財產數額尚不足以支付該筆費用,義務人還需用自己的個人財產進行支付。

四、最高法院民一庭傾向性意見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經審查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離婚時一方主張按照協議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關係同時也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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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律師簡介】張松濤律師,湖北江衡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碩士,曾先後在安徽省橫埠刑警中隊、北京市公安局朝陽分局建國門外派出所、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深入學習,熟悉公安、人民法院辦案流程,對民事案件案件的辦案流程和刑事案件的辯護思路有著獨特的見解。專業從事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湖北省內重大民商事訴訟案件、刑事案件的代理,作為主要承辦人參與辦理過多起涉案金額巨大,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其中包括某企業涉嫌單位行賄案(被判無罪)、譚某某涉嫌重大責任事故案、劉某某涉嫌詐騙案(涉案金額近5億)、某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案值金額1.3億)。張松濤律師本著全意全意為當事人服務的宗旨,在案件辦理的過程中能夠快速掌握案件的焦點問題,分析案件的走向,進而形成良好的代理思路,對案件的進展能在第一時間跟當事人反饋,認真負責的處理好每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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