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出借款項與合同不符的違約爭議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出借款項與合同不符的違約爭議

[案情簡述] 甲與乙為堂兄弟。2016年8月,雙方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乙向甲方借款300萬元,月息1.5%,期限10個月,同時約定違約條款。甲當日轉款280萬元,乙未提出異議。後乙未按期還款,甲遂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支付280萬元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庭審中乙以甲少借20萬元違約為由反訴賠償請求,並提供證據因甲少付借款導致在他方借款支付額外費用(月息2.5%)造成的損失。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出借款項與合同不符的違約爭議

[評案說法] 1、《合同法》第210條明確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是生效”。本案合同中雖然約定借款數額是300萬元,但在約定時並未生效,而是在甲提供280萬元給乙時才生效,生效的借款數額是280萬元而非300萬元。

2、在合理期限內未對借數給付數額提出異議,應喪失異議權。任何權利的行使和義務的履行都是有期限的。沒有約定行使期限的,也應在合理期限內行使權利。本案中,如果認為乙有權要求甲提供借款300萬元,但在支付借款時少了20萬元,這是很容易發現的事情,那麼乙應當積極行使其權利,提出異議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但是事實上,借款人在整個借款期限的10個月內都沒有向出借人提出異議,就等於是認可了借款數額是280萬元。直到借款期限屆滿後的訴訟期間才提出實際借款數額比約定數額少20萬元,也就失去了異議的權利。乙反訴不能得到支持。

老蘇說法之民間借貸:出借款項與合同不符的違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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