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企業如何活下去!

2020年的疫情來勢洶洶,給我們的生活按下的“暫停鍵”。經過“白衣戰士”的艱苦奮鬥和全國人民的同心協力,國內疫情防控形勢一片向好,全國的大部分地區已經基本恢復生產生活秩序。但是出了國門,疫情卻越演越烈!意大利、韓國封鎖疫區,美、日、伊朗等國疫情防控形勢嚴峻,截止至今日全球新冠肺炎累計確診病例超64萬!

2020年,對所有企業來說都是一場嚴峻的挑戰。而在國內疫情防控形勢一片向好,但國外疫情卻不斷加重的情況下,對外貿企業來說,“活下去”才是企業的首要目標!

所以,律包子整合了外貿企業關心的幾個問題,供大家參考。

No.1

如果受疫情影響,外貿企業沒法按時交貨,會被認定違約嗎?

在這個問題上,我們首先需要明確兩個概念,什麼是“違約”和“違約責任”?廣義上來說,未履行約定的行為都屬於違約;具體到合同意義上,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約定就是違約。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約定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就是違約責任。那麼外貿企業未能按時交貨,屬於未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通常構成合同違約。但構成違約就一定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我們認為,即使該違約行為客觀上是由疫情導致,而非由於履行方的過錯,但因為每一份外貿合同適用的法律可能都不一樣,可能會產生法律後果也不盡相同。

例如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依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屬於情勢變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在以德國、法國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同樣具有以上類似規定。

然而,英美法系國家對不能預見、無法避免的事件限制較嚴格,一般而言,如果合同中並未將政府針對疫情采取的管控措施列入合同免責條款的範圍中,且合同義務並非絕對無法履行,即使履行合同將給合同一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也屬於該義務人應承擔的合同風險。

所以,在外貿合同中選擇適用的法律十分重要。

同時需要指出的是,因為我國為《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締約國,如果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相對方也為《公約》締約國,且合同未約定排除適用《公約》,則應適用《公約》關於“如果當事人遇到的履行障礙是非他能控制的,且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則該當事人可以免責”的規定。

No.2

如果外貿合同雙方發生了糾紛,疫情期間應該怎麼解決?

其實在糾紛產生之前,甚至是在簽訂合同時就對相關條款進行把控、約定、限制是最有效和性價比最高的,對外貿合同來說更是如此。

對此,如果糾紛已經產生,我們建議雙方可嘗試就合同的相關義務協商作出變更,互相妥協與讓步。

如果雙方均不願妥協或讓步,無法協商,任何一方都可以選擇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主張權利一方應根據合同約定的管轄,選擇訴訟法院或仲裁機構;同時根據合同約定的法律適用原則,進一步確定案件應適用的法律。如果外貿合同的文本並非單一語種,還應確定合同解釋應以哪國語言為準。

另外,無論是訴訟或仲裁,證據都是最重要的。企業應積極蒐集相關證據,並仔細分析合同中的管轄條款、法律適用條款、權利義務條款、免責條款等,為維權作好事先評估。反之,若企業被動捲入訴訟或仲裁,應積極制定案件應對策略,避免因糾紛案件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及聲譽影響。

No.3

針對外貿企業,有什麼建議?

我們認為,本次疫情席捲全球,即使外貿企業還未遇到上文討論的情況,但也應該未雨綢繆,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的權益。我們建議,所有的外貿企業都應該提前做好以下幾點:

1、要重視合規,規避企業的法律風險,應著重檢視合同約定和法律規範;

2、與外貿相關方保持溝通,如遇新情況應及時通知對方並保留相關溝通記錄;

3、根據企業自身狀況,適當採取減損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4、可向相關部門申請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

5、在洽談、締約、履行、售後等所有過程中注意固定和收集相關證據;

6、如有新簽訂合同應注意評估疫情影響並事前防範疫情對所有企業來說都是已到關卡,跨過去,則海闊天空;跨不過則可能顆粒無收!

律包子願助力所有外貿企業共渡難關,

守得花開見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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