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一方未分得財產可以免除還款責任嗎?

2018年,張某與李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均由李某享有,所有夫妻共同債務也均由李某承擔。2019年6月,趙某持張某及李某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條將其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償還借款20萬元及利息。張某在庭審中抗辯,其與李某已經離婚,該筆20萬元債務在離婚時已經作出處理由李某承擔,故其不承擔該筆債務。

一審判決張某及李某二人共同償還20萬元本金及利息。張某不服上訴,昌吉州中院二審認為,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的約定是夫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借條上有二人簽名,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法官說法:我國《婚姻法》第41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這些規定表明,雖然在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如何清償債務,但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不得對抗合法債權。離婚時,當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的債務時,不管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如何,夫妻雙方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償。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後,有權要求對方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趙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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