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無力”還款,更要儘快“打官司”

债务人“无力”还款,更要尽快“打官司”

債權人經常因各種原因貽誤最佳起訴時間,遇到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轉移財產,導致債權人催債無果,當決定起訴時發現債務人早已人去樓空或瀕臨倒閉,沒有任何償還能力。律師告訴你,遇到這樣情況時,更要儘快“打官司”。

一、通過起訴,可以查明債務人真實的財產情況,讓債務人無處遁形

向法院起訴之前,當事人很難準確瞭解債務人財產的真實情況。也許是債務人為逃避債務,讓債權人知難而退故意放出“沒有財產”的煙霧彈,或是債務人隱匿財產並非真正沒有財產。房產、銀行存款、車輛等財產信息只有在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律師持法院立案受理通知書、協查函或承辦法官所開具的調查令向相關單位查詢。有些尚未全國統一登記的財產可能還需在執行階段才可能被查控。切勿被債務人裝窮的表象所欺騙。

二、通過起訴可使債權人確定債權

沒有經過法院判決確定的債權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債權人手中的“借條”並不具備執行效力,且債務人是可以提出抗辯和異議的。經濟往來中,很多債權人都沒有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有效證據。時間久遠,便失去收集、補充證據的最佳時機,導致債權無法得以確定,造成自己損失。

三、避免過訴訟時效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如果債權人不及時向欠款人催討欠款,訴訟時效屆滿後,法律不再予以保護。需要注意的是,打官司從某個角度來說就是打證據,債權人即使曾經口頭或其他方式向債務人催討過欠款,但沒有就此固定證據,債務人以過訴訟時效為抗辯,則債權人仍承擔敗訴風險。債權人發現債務人一再推諉,拒不還款,因及時提起訴訟。

四、法院逐漸加強執行措施,迫使債務人被動或主動償還債務

法院為解決執行難,最高人民法院已與公安、鐵路、民航、銀行、工商、騰訊、芝麻信用、支付寶等部門單位合作,拓展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的範圍和深度,在出行、投資、置業、消費、網絡等各領域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最大限度擠壓失信被執行人生存和活動空間,對被執行人形成高壓態勢。促使債務人主動還款。(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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