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反敗爲勝」—怎樣借鑑別人失利原因,讓你能成功節稅?

納稅籌劃“反敗為勝”—怎樣借鑑別人失利原因,讓你能成功節稅?

很多財務人的夢想,就是能通過納稅籌劃為企業節稅,使自己的工作價值得以體現,但“納稅籌劃”這四個字看起來很美,卻風險四伏、殺機頻現,不知已有多少財稅實戰高手摺戟沙場!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前車之鑑,後事之師”,怎樣借鑑別人失利原因,讓你能成功節稅?。

案例1:某企業籌劃失敗被罰補繳上千萬增值稅

某物資企業主營業務是經銷生鐵,每年為某鑄造廠採購大量的生鐵並負責運輸。為了減少按銷售額徵收的地方稅收附加和降低按增值稅稅收負擔,該公司設計了這樣的稅收籌劃方案:將為鑄造廠的採購生鐵改為代購生鐵。由物資公司每月為鑄造廠負責聯繫5000噸的生鐵採購業務,向其收取每噸10元的中介手續費用,並將生鐵從鋼鐵廠提出運送到鑄造廠,每噸收取運費40元。通過該方案可以節省因近億元銷售額產生的地方稅收附加,同時,由於手續費和運輸費徵收營業稅而不徵收增值稅,也節省了大量稅費支出。

年末,該市國稅局稽查局在對某物資經銷實業公司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經過比較、核對發現,該公司該年度生鐵銷售收入比去年同期巨大額度的減少;檢查該公司“其他業務收入”賬簿,又發現其他業務收入比上年大幅增加,並且每月都有一筆固定的5萬元手續費收入和20萬元運輸收入。經詢問記賬人員,得知該收入是為鑄造廠代購得生鐵的手續費和運輸費;經進一步到銀行查詢該公司資金往來情況,證實了該公司經常收到鑄造廠的結算匯款,且該公司也有匯給生鐵供應廠某鋼鐵廠的貨款,但二者之間沒有觀察到存在直接的對應關係。因此,檢查人員認為該公司代購生鐵業務不成立,涉嫌偷稅,並要求該物資公司補交近千萬元的增值稅。

根據相關規定和該公司的會計記錄,稅務機關提出的處罰方案是符合以下規定: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026號)第5條規定:代購貨物行為,凡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不徵收增值稅,不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無論會計制度規定如何核算,均徵收增值稅:

(一)受託方不墊付資金;

(二)銷貨方將發票開具給委託方,並由受託方將該項發票轉交給委託方;

(三)受託方按照銷貨方實際收取的銷售額和增值稅額與委託方結算貨款,並另外收取手續費。由於該公司的賬務處理不能清晰反映與鑄鐵廠、鋼鐵廠三方之間的資金往來,使得稅務人員有理由認為上述業務違背了“受託方不墊付資金”的規定,從而不認可是代購貨物業務。

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條第1款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徵收增值稅。當該公司的上述經濟業務不被稅務人員認同為代購貨物時,理所當然地會將收取的手續費、運輸費作為價外費用徵收增值稅。

這是一起典型的因會計基礎核算不規範造成稅收籌劃失敗的案例。通過這個案例給予我們以下啟示:

一、會計核算要規範。當前很多企業重稅收籌劃,輕會計基礎核算的傾向,尤其在許多中小企業當中還存在這樣的誤區:會計賬務處理模糊是應付稅務檢查的好辦法。其實這是個非常錯誤的觀點。本案例就是由於該公司對代購業務沒有規範的會計記錄,沒有可靠的資金往來記錄以證明物資公司沒有墊付資金,稅務檢查人員不認可代購業務,從而使得一個很好的籌劃方案失敗。而且模糊的會計財務處理往往還使稅收檢查人員認為會計記錄是虛假記錄,從而加大他們的檢查力度與深度。

二、科目設置要靈活。企業設置會計科目是會計制度設計的一項內容,在真實反映經濟業務,遵守會計核算基本原則的前提下,企業應靈活設置會計科目。然而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在設置科目時都是機械地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設置會計科目。該物資公司之所以沒有對代購業務進行會計處理,主要是由於《企業會計制度》對代購業務沒有相應的規定,也沒有相應的會計科目對代購業務進行核算。其實在《企業會計制度――會計科目與會計報表》總說明第二款有如下規定:“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減少或合併某些會計科目。”因此,在本案例,該物資公司可以自行設置“代購商品款”來核算代購業務的經濟業務,以便於稅收檢查人員檢查。

三、形式要件要合規。稅收檢查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檢查會計記錄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財務會計強調“實質重於形式”,而稅收檢查在強調實質的同時,更重視形式要件。一項經濟業務的稅務處理要得到稅收人員的認可首先要做到形式要件符合規定。本案例所設計的稅收籌劃方案失敗的原因就是因“受託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不符合規定。不墊付資金並不代表不做業務,在本案例中,只要在會計記錄中做到在未收到鑄造廠資金的前提下不支付鋼鐵廠貨款就符合了“受託方不墊付資金”這個形式要件,同時還要和鑄造廠簽訂代購合同以證明代購業務的存在,這也是形式要件合規的一項重要內容。因此,在設計稅收籌劃方案時要十分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

案例2:某電梯銷售公司失敗稅務籌劃被罰大筆稅款

這幾天,某電梯銷售公司的王會計心情特別沉重,一次失敗的稅收籌劃對公司的影響很大,要補繳大筆稅款,可是錢從哪裡來?

事情還得從半年前說起。2009年底,王會計在書店裡看到一本《稅收籌劃大全》,發現書中一個案例與其所在公司情況很相似:近期該公司有一筆業務,銷售量近80萬元,購銷雙方正在商談價格相關事宜。王會計仔細研讀該案例後,向公司老闆獻策:“按公司以前的做法,銷售電梯按17%的稅率就全部收入繳納增值稅,以這筆業務80萬元的銷售額計算,需要繳納增值稅80-(80÷1.17)=11.62(萬元)。”隨後,王會計介紹了自己的籌劃方案: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如果公司與購買方簽訂合同時,把電梯的銷售價定為60萬元,安裝費定為20萬元,應收賬款同樣為80萬元,應繳納增值稅60-(60÷1.17)=8.72(萬元),營業稅20×3%=0.6(萬元),合計9.32萬元。與11.62萬元相比,公司少繳稅款2.3萬元。這個方案得到了購銷雙方的認同。

2010年5月,當地稅務部門對全市中小企業進行抽查,該電梯銷售公司被列為抽查對象。王會計對此並不擔心,因為自己有十多年的工作經驗,公司賬目清晰,稅款分文不少,各項稅負指標均在標準範圍之內。不料,抽查後的第二天,稅務人員打來電話約請王會計說明檢查發現的異常情況。稅務人員問:“2009年,你公司有一筆銷售總額為80萬元的業務,增值稅的計算方法不正確吧?”王會計連忙拿來了銷售合同和那本《稅收籌劃大全》,並把籌劃過程及計算方法仔細地講述了一遍。稅務人員解釋道:“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你公司是以銷售為主的企業性單位,而且從經營範圍及相關資料來看,並沒有電梯安裝資質。同時,你公司也不屬於具有施工資質的施工企業銷售自產貨物,不符合《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即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你公司應補繳增值稅2.3萬元,並將接受相應的其他處罰。”

案例3:納稅籌劃“變不可能為可能”的解決之道

某公司一司機開車到加油站去加油,拿著發票回來到財務部門報銷。財務人員:“你怎麼不取得增值稅發票,而取得一張普通發票呢?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抵扣17%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不行。”司機:“加油站哪有增值稅發票?”

加油站真的沒有增值稅發票嗎?我國稅法明確規定:全國的加油站必須是一般納稅人,不得是小規模納稅人,都有增值稅發票。但是,根據增值稅發票的管理規定,增值稅發票都是由財務部門來管理的。通常,加油站的窗口都不會放著增值稅發票。司機又不可能到加油站加油,再到石油公司財務部門開增值稅發票。這樣就導致司機在窗口加油時就得不到增值稅發票;公司也得不到17%的進項稅抵扣,給公司造成了很大的損失。

企業通過經營賺錢是很不容易的,要付出很大的人力、財力和物力。一張發票就能節省17%的稅,為什麼不取得?只能說明缺乏稅收管理。其實解決這一問題非常簡單。

方式1:公司可以找一家臨近的加油站與其進行長期合作,將公司所有的車輛都統一到該加油站加油。並要求對方每個月進行一次貨款結算,同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一來,既可以達到購油的目的,又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可謂一舉兩得。

方式2:公司統一到石油公司大批量購買油票並開據增值稅發票。司機持油票到加油站加油,這樣既可取得專用發票,又可以為公司節省17%增值稅。

案例4:怎樣“積少成多”搞到增值稅發票獲得抵扣

某公司辦公室主任到商場購買辦公用品或者勞保用品後將發票送到財務部門報銷。財務人員:“為什麼不取得一張增值稅發票?”辦公室主任:“我們這次的採購量少,商場不給開增值稅發票。”

事實上,根據稅法規定:銷售額超過180萬元的商業單位,必須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並可以取得增值稅發票。一般商場的年銷售額都在180萬元以上,因此,各大商場都有增值稅發票,只不過取得時要比取得普通發票的難度要大一些。其實,公司只需稍作調整就可以節省17%的增值稅。

公司制定統一規定:以後該公司的辦公用品等實行統一採購,到指定的商場購買,每月與商場進行一次貨款的結算,並由商場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這樣一來,既可以得到17%的進項稅抵扣,又可以與商場協商,根據購買金額獲得一定的價格優惠。

案例5:某工程企業為籌劃改合同結果被罰款

山東某工程局2004年5月承包了濟南某商場的建設工程,合同標底為2.2億元。根據預算,在施工中需要購買施工材料共計1.8億元。商場財務部門為了少交稅,對整個工程進行了分析:如果商場與工程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包工包料”,那麼商場在決算時,應將3%的營業稅計入工程款中付給工程局,商場要承擔這部分稅收,既1.8億元×3%=540萬元。工程局要為商場開具2.2億元的工程發票。

如果商場與工程局簽訂的承包合同為“包工不包料”,由商場來負責購買施工材料,商場不用將營業稅540萬元付給工程局,工程局也不用給商場開具2.2億元的發票,只需要開2.146億元發票即可,這樣可以少交540萬元的稅,對工程局來說也沒有什麼損失。於是,商場就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與工程局簽訂了合同。一切按計劃推進。

後來,稅務機關在對工程局查賬時認定工程局偷稅。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根據這一規定商場簽訂的“包工不包料”合同,是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商場雖然少付了工程局540萬元的稅,但是這筆稅款應該由工程局來交,並對該工程局進行了罰款處理。這種操作方法給工程局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案例6:超過法律規定的支出不能稅前扣除,被查出來要罰的!

某公司股東兼任董事長王某還有三個月(工齡30年)已到退休年齡,月工資為5000元。為了節省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他搞個身體有病的證明來個解除勞動合同。單位補償他100萬元。會計根據現行稅法,依法代扣個稅。對企業所得稅,企業作了全額扣除。該公司所在市上年人均工資為2萬元。

點評:

1、這100萬元的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不能在企業所得科稅稅前列支。

其依據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六條第一款:“除條例第七條的規定以外,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也不得扣除:賄賂等非法支出。”此處的法指稅法或其它部門的法,如勞動合同法等。

又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根據《合同法》(主席令1999年第15號)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據上述文件規定:根據稅法的立法精神,當某項支出不受其它法規(如《合同法》所認可時,稅法應考慮該項支出的合法性。可以合理推斷:企業與個人簽訂的此合同屬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只不過超過合同法規定的部分金額不受法律保護,按合同法規定,合同部分有效(企業應支付王某的補償金最高為6萬元)。企業在稅前列支的超過合同法規定的補償金額的支出94萬元(此部分支出不受法律保護)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

2、因雙方存在避稅嫌疑,可能稅務局會因企業與王某的特殊關係做出的決定不予認可。理由是:

根據《合同法》(主席令1999年第15號)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知:

雙方為達到避稅目的所做的安排是無效的。

3、如果此事項發生在2008年,則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

稅務機關可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第四十八條:“稅務機關依照本章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徵稅款的,應當補徵稅款,並按照國務院規定加收利息。”規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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