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1 2018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減稅優惠詳解,這六大誤區許多財務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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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隨後,針對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擴圍後如何徵管的問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0號)。

政策出臺,迅速引起了廣大納稅人的關注。

那麼,小型微利企業到底可以享受哪些最新優惠政策?

在實務中,又要避免哪些誤區?

今天,就讓小編帶大家一起來好好看一下關於小型微利企業享受所得稅優惠的那些問題。

2018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減稅優惠詳解,這六大誤區許多財務不知道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斷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上面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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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最新優惠政策

一、優惠內容

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優惠時間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企業享受減半徵稅政策是否需要進行備案?

不需要。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同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四、按照核定徵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能否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能。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方式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其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均可以享受財稅〔2018〕77號文件規定的減半徵稅政策。

五、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若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彙算清繳,如何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企業本年度第一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如未完成上一納稅年度彙算清繳,無法判斷上一納稅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暫按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第四季度的預繳申報情況判別。

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而多預繳了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符合財稅〔2018〕77號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2018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應享受未享受減半徵稅政策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在以後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七、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能否享受這一優惠政策?

本年度新成立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八、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能否享受這一優惠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為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計本年度符合條件的,預繳時本年度累計實際利潤額或者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稅政策。

九、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徵稅政策,年度彙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如何處理?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減半徵稅政策,年度彙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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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應避免這六個誤區

誤區一:

小微企業就是小型微利企業

廣義上的小微企業,是指按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制定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標準劃分的企業,是指所有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還包括了的個體工商戶。其標準是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共劃分了16個行業。如:工業企業,從業人員10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4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30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20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3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2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零售企業,從業人員30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20000萬元以下的為中小微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5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500萬元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及以上,且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為小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以下或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

狹義上的小微企業,特指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它的標準則是根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員、資產總額三個指標制定,共劃分了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兩大行業。包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工業企業和其他企業,而且工業企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由此可見,工信部劃分的小微企業標準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劃分的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不僅在判定指標上,而且在判定指標的數值上也不盡相同。 小微企業不等於小型微利企業。並非所有廣義上的小微企業都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只有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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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二:

小型微利企業都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才可以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這裡的“符合條件”,也包括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這個首要條件。因為,國家為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引導社會投資,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確保經濟社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會對企業的投資方向等作出調節,對不同的產業、不同的項目,甚至不同的投資主體,確定不同的政策導向和待遇,並會根據經濟社會情況的發展變化等多種因素的考慮,適時調整這些政策,對特定行業實行鼓勵、限制或者控制政策。對於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作為宏觀調控政策重要手段的稅收政策就不宜再給予鼓勵和扶持。所以,對於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即使達到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也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目前,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判定標準是,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13年第21號令發佈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該目錄第二部分列舉了農林業、鋼鐵、黃金、建材等十七大類223種產品為國家限制類行業、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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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三:

年末資產總額、從業人數超過標準就不是小型微利企業

有人認為,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0萬元,或者年末從業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就不是小型微利企業,這是不正確的。

財稅〔2017〕43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第一條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因此,判定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標準,是企業按規定方法計算出的全年季度平均值,也就是說,即使年末資產總額超過3000萬元/1000萬元,或者年末人數超過100人/80人的企業,只要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全年季度平均值沒有超過規定數值,仍然還是小型微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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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四:

應納稅所得額是允許彌補虧損前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小型微利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也為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也就是說,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標準是允許彌補虧損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2018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減稅優惠詳解,這六大誤區許多財務不知道

誤區五:

一般納稅人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不同,屬於不同稅種的納稅人分類,且認定和分類標準也不一樣。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3個判定指標,增值稅納稅人是按照經營規模的大小和會計核算健全與否等標準,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沒有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必須是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因此,只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同理,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也不一定就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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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區六:

小型微利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事前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的相關內容,即可享受減半徵稅政策,無需進行專項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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