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公司補繳社保,有時效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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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補交社保有時效限制嗎?

眾所周知,國家規定在企業間繳納社保費用,其時間是由一九九二年十月份開始實施的。(也有部分城市從一九九五年開始)。但是,無論從何時開始,企業人員人人繳納社保,是一種社會保險的保障機制,其宗旨和目的就是讓企業人員,在其正常到達退休年齡時,男六十週歲、女五十週歲、女幹部五十五週歲。都能享受到退休待遇,即人人都有退休養老金。從而,讓這些退休人員,都能老有所依、老有所靠。老有所養、老有所得。因此,國家規定了各企業和各公司單位,必須要為其所屬的員工們,繳納社保費用。這是各企業和公司之間的責任和義務。義不容辭,責無旁貸。

同時,根據相關規定各企業及公司,當新員工入職並轉正後,企業及公司即應按規定要求,為其所有員工繳納其社保費用。據此,實在不清楚您的工作單位,為什麼拖欠了繳納員工的社保費用?是什麼原因所導致的?正規的企業和公司,根本不會發生類似的事情。要知道企業及公司發生了託欠員工應繳納的社保費用,當其到退休年齡的員工辦理退休手續時,經查詢得知單位欠繳社保費用。社保局會根據有關規定,是不能給任何人辦理退休手續的。其前提就是各企業公司單位必須要一次性,把託欠退休員工的社保費用予以補繳上。方能辦理退休手續。

所以,您所述的情況,公司未予補繳社保費用,那您單位的所有員工,每月扣未扣除掉,每個人所按比例繳納的社保費用?如扣掉了社保費用,只是單位未予繳納,帶此證據進行維權,到當地勞動安全保障局去投訴。讓行政機關出面幫助協調解決。這種情況應儘快解決。在尚未達到訴訟法律層面,通過司法機關來解決時,個人認為,此問題不受到司法民事訴訟期,訴訟時效三年的期限規定。


47547577軍哥


職工要求用人單位補繳保險,一般是比較麻煩的。

首先要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確立勞動關係。如果我們手裡有勞動合同,專門人員登記表等信息,那就是確鑿無疑的了。

可是有幾個用人單位會給簽了合同,不給交納保險呢?

勞動爭議仲裁的有效期是一年,超出時效不予受理。

如果不給職工交納保險的事情,沒有爭議,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或者社保稽核部門投訴或者舉報。

不過這兩個部門的投訴有效期都是兩年,超出兩年不預受理。

所有的這個行為,都是自單位違法行為結束之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我們離開單位後。一般來說,我們離開單位單位沒給我們交保險的話,我們立馬就會去申請維權了。拖個兩年肯定有其他情況,時間久了就超出時效,勞動部門就會不會受理了。

那意思是不是五年前的保險就不能補了,這就需要靠職工跟用人單位協調了。一般來說,我們只要跟單位沒有太大的矛盾,用人單位還是認可的。但是補交社保的費用,職工就需要吃虧了。

所以,現在隨著社保的政策深入人心,我們一旦遇到侵犯我們職工權益的事情,一定要趕快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拖時間久了,吃虧的還是自己。


暖心人社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通常有兩種渠道。

1)申請勞動仲裁。

2)起訴法院。

申請勞動仲裁通常在一年之內,你可以將公司欠繳的事實,向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訴。如果勞動仲裁受理了,通常一週之內,告知您。通常是45個工作日,收到仲裁結果,個別的可延長15天。但最多不超過60個工作日。仲裁結果出來後,當事方對仲裁結果不滿在15個工作日內,可向當地法院提出申訴。如果沒有申訴,則仲裁結果具有法律效益。

訴訟法院,必須在兩年之內。走法律渠道比較麻煩,先提出申請,再寫狀書,例舉事實,法院調查,公告,開庭,宣判,執行,強制執行。等一系列過程。法院發生的一切費用,前期都有原告墊付。

以上是個人看法!具體法律依據可向專業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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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您好,補交社保並不是時效限制的一個問題。而是你具備不具備補交的一個條件。因為我國現在養老保險的壓力還是比較大的。所以各個地區都收緊了,補交養老金的一個條件。

那麼咱們先說具備補交的這個條件。如果題主具備補交的條件。可以要求你公司進行補交的話。這種是沒有時間限制的。但是可能會收取一定懲罰性的滯納金。把補交的費用和滯納金一同交上就可以。

如果不具備這個補交條件。那麼你就是要求你公司補交也是沒有辦法的。只能給你一筆現金補償作為你的補償!

所以最重要的問題,還是你個人具備不具備,不交的條件。才能決定下一步怎麼樣補交。


社保小達人


要求公司補繳社保有時效限制嗎?

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有時效限制:追繳時效規定在離職之日起60日內。

涉及到有關公民權利方面的話題,可以說是比較嚴肅的。所以,我們在討論問題之前,有必要先弄明白與之相關的一些問題。

首先,社會保險機構是一個有行使行政權力的機構。而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申請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不給職工建立社會保險繳費戶頭,職工首先要找的應該是社會保險行政機構。雖然此類糾紛也可以解釋為勞動爭議。但勞動爭議仲裁委可受理可不受理!即使受理,效果也不是很理想,原因是,仲裁機構沒有執行權。

準確的說,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違反的是社會保險法。等於說,社會保險機構是社會保險法的第一執行機構和第一監管監機構。再一個,憲法賦予社會保險機構行使行政權力。社會保險機構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與由此而產生的滯納金,社會保險機構有權強制徵繳或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徵繳。認真說來,用人單位不為職工辦理社保繳費手續,申請勞動仲裁,在程序上拐了個彎。明白一點的說,即使是訴訟法庭,由社會保險機構申請更準確一些。一定程度上,用人單位不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違背的是行政管理法規。因為社會保險本身就由行政職能部門管理監督。行政職權範圍內的事,由具備有行政權的部門解決更直接一些。而職工直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存在程序方面的障礙,或者說,仲裁庭或法院都存在受理或能不能受理的思考?因為這裡面已先存在了行政職能方面的問題。所以說,職工遭遇用人主體侵權,求助社會保險行政機構更直接更符合程序。由社保機構向用人單位施壓,由社會保險機構去為職工徵繳,爭取,更符合程序。

追繳社會保險,在職期間,社會保險追繳不受時限限制。但,離職後,必須在離職之日起60日內追索。

其二,因用人單位造成的漏繳或用人單位從未給職工繳納過社會保險,很多地方只允許補繳養老險。因為社保本身就不支持補繳。所以,職工在遭遇侵權時,應儘快與用人方協商補辦,拖得越長,個人權益受損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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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要在退休之前要補繳到位,這個補繳社保有幾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企業倒閉轉制,對下崗老職工進行安排,有的由企業給下崗職工購買養老保險,保證下崗職工退休有養老金。一般是企業幫你買足15年養老金。你退休也就能拿到低檔養老金。第二種情況是企業欺騙職工,扣了職工的養老保險確沒給職工繳養老保險,這種情況,企業應該從扣繳職工養老保險之日起全部補繳,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第三種晴況是本人不想買養老保險,如我家鄰居他在溫泉公司上班,本來公司可以給她買養老保險,可她自己說不買(因為自己也要繳一部分.),他說怕搞不長久,怕搞不足15年下崗了白買了養老金。她這種想我還真認為不應該,就是沒買足15年下崗了剩下一二年也可以自己接著買。老了也有個保障。這也是農民養養意識不強造成的。農民養老問題還是要自己提高認識,只有通過自己購買養老保險才是唯一辦法。不可能靠在網上講農民如何苦,農民的養老金比城市職工養老金少,政府就可以給農民和居民多發養老金,如上面說到的農民上班企業給你買你自己不買,將來老了又想買企業是不可能再給你補繳養老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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