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5 公司“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個人股東還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公司"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個人股東還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公司“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個人股東還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業務案例

湖南嘉誠服務有限公司由自然人股東張三(佔股30%)與法人股東新光公司(佔股70%)共同出資成立,主要是從事健身會館服務,由於公司財務核算紊亂,該公司企業所得稅採用核定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為10%。

2017年公司營業收入為300萬元(不考慮增值稅),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為300*10%=30萬元,應納企業所得稅額為30*50%*20%=3萬元。

從核定徵收的方式上來看,嘉誠公司“形成”了27萬元的利潤(3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3萬元企業所得稅)。

那麼,對於自然人股東張三是否需要核定徵收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公司“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個人股東還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政策依據

1、國家層面

目前無相關政策依據規定

2、地方層面

一、對核定徵收企業(以下簡稱“核定企業”)的自然人投資者按照本公告第二條的規定按企業所得稅納稅年度核定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依20%稅率徵收其個人所得稅。

二、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採用核定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的: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1-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40%×自然人股東分配比例

其中,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收入總額×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

(二)採用核定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的: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核定的企業所得稅額÷25%-核定的企業所得稅額)×40%×自然人股東分配比例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核定徵收企業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公司“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個人股東還要繳個人所得稅嗎?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海南省地方政策的分析,如果嘉誠公司註冊地為海南省,那麼公司在核定徵收完企業所得稅後,還得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0.65萬元(30*(1-10%)*40%*30%*20%)。

由於國家層面的政策與地方層面的政策,在執行上會有一些差異,因此,企業在進行相關稅收繳納時,一定要了解當地涉稅政策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