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股權激勵


個人所得稅  第十章  股權激勵

1.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獲得的折扣或補貼:作為工資薪金計入綜合所得納稅。

2.科技成果的股權獎勵

(1)高校、科研機構:獎勵時不徵收;待分紅或轉讓股權時再徵收。

如果是現金獎勵,減半徵收。

(2)高新技術企業: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

3.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1)期權:未來時間以特定價格

A.不可公開交易:授權時不徵收;行權時按工資薪金徵收;

行權後再轉讓,按財產轉讓,徵免稅。

B.可公開交易:取得時按工資薪金徵收;轉讓時按財產轉讓徵收;行權時不徵收。

(2)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鎖定期)、股權獎勵:可在12個月內延期納稅

(3)2021年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

4.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

在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獲得股權獎勵時暫不徵收,待轉讓時一併徵稅(20%),以解決納稅現金流不足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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