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個稅改革來論|稿酬所得併入綜合所得之後稅負問題要高度重視

稿酬應該適用什麼樣的個人所得稅政策?稿酬所得最初是從勞務報酬所得中分離出來的。二者後來的稅收待遇可謂天壤之別。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下,勞務報酬應納稅所得額不僅適用的20%稅率不下降,而且達到一定水平,要加徵五成和十成,實際上適用的是20%、30%和40%的三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享受減徵三成的優惠政策,實際上適用的是14%的稅率。這樣的稅收優惠鼓勵創新和文化繁榮。

在個人所得稅制確立之初,稿酬所得一開始並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是因為在中國,當時領取稿酬的群體主要是作家群體。過去,作者群體往往背靠作家協會,不僅有工資福利待遇,而且寫作還有稿酬。對於可以獲得工資福利待遇的中國作家體制,諾貝爾文學獎得主莫言曾經說,不能用國外的做法來說中國作家,國外作家有這樣那樣的保險,中國作家如果沒有工資福利保障,得了病就付不起醫藥費。確實,不同的作家體制有不同的存在理由。稿酬所得,一開始未實行專門的優惠政策。這主要考慮到中國當時沒有或基本沒有不拿工資的作家。時任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的金鑫在1993年9月的一次關於稅收工作和稅制改革的講話中提到,1985年的一個調查顯示,當時中國不拿工資的作家只有巴金等8個人,而且,作家為創作而進行的採風等活動也是公費的。稿酬所得對於絕大多數作家而言,是工資薪金所得之外的一類所得,沒有實行特殊的優惠政策待遇的必要。1987年1月1日開始徵收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徵稅對象用的是“收入”,而不是“所得”,在稅目設計上,區分了“勞務報酬收入”和“投稿、翻譯收入”。“投稿、翻譯收入”就是稿酬所得性質的收入。

時代在發生變化,越來越多從事寫作的人不是專職在作協工作的作家或寫作者。事實上,各行各業的個人發表文章和論著都可能獲得稿酬。論著發表對於專業人士來說,往往意味著創新知識的獲得,往往意味著個人為知識創新作出貢獻,無論是自然科學,還是人文社會科學,莫不如此。即使是個人有工資薪金所得,對稿酬實行較為優惠的稅收政策,更可體現國家對創新的鼓勵。稿酬所得在稅率30%的基礎之上減徵三成,即適用14%稅率,就是國家在實施鼓勵政策。

即使這樣,仍有作家認為,作品可能是十年磨一劍,甚至是一輩子才磨出來的,如不再進一步實施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是不夠人性化的表現,但是,這遇到了如何鑑別作品是多少年寫出來的難題。因此,有人認為,稿酬所得的稅收優惠應該適可而止。即使是實行更加優惠的所得稅政策,也不見得就能讓所有創作者滿意。爭議歸爭議。在稿酬水平整體不高的條件下,稿酬重稅負顯然不合時宜。

6月19日提請審議的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將稿酬所得和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合併課稅。這四類所得合併徵收的好處是具有勞動性質的這四種收入可以適用同樣的稅收政策,只要勞動所得相同,稅負就相同,有利於社會公平。但是,問題也因此而生。稿酬所得原先適用的是14%的稅率,綜合所得適用的最高稅率達到45%,讓稿酬所得按照45%的稅率徵稅,肯定會大幅度提高稿酬的稅負水平。作家群體以及其他作者將可能因此受到稅負加重的“懲罰”。對於國家來說,這麼做可能讓創新所需的人才不能真正到位,或到位之後積極性也得不到充分發揮。就此而言,或者暫時的綜合不考慮稿酬所得,或者對稿酬所得適用稅率實行一定比例的扣減,或適當增加扣除額且最好是易於操作的標準扣除額,讓新的個人所得稅制真正造福更多的個人。

現實中,稿酬所得稅收收入佔個人所得稅收入之比較低,將稿酬所得納入綜合所得之後,稅負應適當兼顧以往水平。考慮到中國稿酬水平較低的實際情況,為綜合而綜合,且稅負大幅度提高,不僅不利於創新,而且對文化繁榮也是無益的。建議大幅度降低綜合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最好與企業所得稅25%的稅率持平,並相應增加稿酬所得附加標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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