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 核定徵收1.75%貿易行業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財稅籌劃案例分析

【案例】企業A,從事精密儀器的銷售,一年銷售額在數千萬元上下,實際利潤在一千萬左右。在日常操作中,企業A的財務團隊,碰到了很多財稅難題,主要的難題有:

1、由於產品的特殊性,毛利較高,這樣增值稅稅負和企業所得稅稅負一直高居不下;

2、還有一部分費用需要用於市場公關和關係維護上面,對方多是個人,且無法提供正規發票,有些費用只能找發票來衝,但是依然無法完全滿足。

在金稅三期等稅務趨嚴的大背景下,企業A的財務團隊面臨著巨大的挑戰,故希望在尋求到一個合理解決方案的同時,能實現合法合規。

【風險和責任】

1、企業A,存在買賣發票等虛開相關行為,有罰金,滯納金,甚至刑事責任;

2、企業A的財務和管理人員,存在財稅管理不善的相關連帶責任;

【解決方案】

企業A選擇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或者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1.5%-1.75%,來解決稅負高問題。具體的操作模式如下:

1、【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採購平臺)+核定徵收】

企業A,設立一個貿易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採購平臺。以往,企業A直接跟供應商發生業務往來,現在由新設立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即採購平臺)跟供應商發生業務往來,再提價賣給企業A,如此可實現將利潤截留在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內,由個人獨資來納稅,以實現整體的稅負的降低。

核定徵收1.75%貿易行業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財稅籌劃案例分析

2、【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銷售平臺)+核定徵收】

企業A,設立一個貿易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銷售平臺。以往,企業A直接跟經銷商發生業務往來,現在由新設立的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即銷售平臺)跟經銷商發生業務往來,企業A以接近成本價賣給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即銷售平臺),銷售平臺將價格提高到市場價後賣給經銷商,如此,同樣可實現將利潤留存到銷售平臺內,由銷售平臺來納稅,以達到整體最低稅負。

核定徵收1.75%貿易行業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財稅籌劃案例分析

3、【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獨立核算)+核定徵收】

將企業A的業務全部轉移到新設的個人獨資企業名下。以為企業A直接跟採購,再銷售;現在改為由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直接採購再銷售,等於是直接跳過企業A,另起爐灶。這樣完全由貿易型個人獨資企業直接納稅,並享受核定徵收和稅收返還政策。

核定徵收1.75%貿易行業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財稅籌劃案例分析

4、服務型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

企業A,設立一個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作為企業A的配套,比如企業A需要的設計、市場拓展、市場調研、系統開發等專業服務。這裡,可以理解為,企業A將這部分配套服務外包給了這些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服務型的個人獨資企業與企業A簽訂外包服務並開票給企業A,這樣企業A收到正規發票,可以用於抵消企業所得稅,而企業A將資金轉移打了個人獨資企業,最終個人獨資企業納稅後,資金最終到個人手裡。

核定徵收1.75%貿易行業個人獨資企業所得稅財稅籌劃案例分析

對於企業A而言,其實只是做了重新架構,將採購或者銷售、配套服務等重新拆分,就能以極低的成本,解決大量的企業稅務問題。

【風控重點】

1、企業A和各企業之間,資金流、服務流、合同流、發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新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商業模式變更後,相關交易證據的準備和收集,杜絕被認定為虛開的風險;

【舉一反三】

既然服務後端可以通過這種多個總服務代理再分包的模式降低稅負,那麼銷售端是不是也可以用多個銷售總代理的方式呢?

如果服務業可以通過這個模式解決供給端發票問題,那麼貿易業和生產型企業,是不是也可以通過類似的模式來解決類似的問題呢?

如果貿易業和生產型企業也適用,那麼需要在日常經營中注意的財稅管理問題又是哪些呢?

希望以上三個問題,能給大家帶來更多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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