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獨資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徵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三條 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投資者)。
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第五條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個人所得稅可以申請核定徵收:
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採取核定徵收方式徵收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企業雖設置賬薄,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三)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第八條 第七條所說核定徵收方式,包括定額徵收,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徵收方式.
第九條 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徵收方式的,應納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X適用稅率
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X應稅所得率
或     =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X應稅所得率

應稅所得率應按下表規定的標準執行:


應稅所得率表


個人獨資企業核定徵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經營多業的,無論其經營項目是否單獨核算,均應根據其主營項目確定其適用的應稅所得率.
第十條 實行核定徵稅的投資者,也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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