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疏漏的“企業”

被疏漏的“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這些小微企業並沒有受惠減稅的大紅包,他們是被“疏漏的”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是企業嗎?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當然是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和《合夥企業法》這兩者都是具備獨立自主經營實體,且可以以自身名義擁有財產,當然個人獨資企業的出資人(自然人)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也同時擁有企業的財產,並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000年6月國務院發佈國發[2000]16號文件《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納稅方式發生的巨大的變化。正文一共是162字,但一直延續至今仍然有效(見文末)。

文件的初衷和目的是為了“為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從當時的情況來看,無疑是一項惠及眾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

2000年國家對企業徵收的企業所得稅是33%,個人獨資企業若再分紅至個人,還需要繳納個人股息紅利所得20%,兩項稅負合併後是46.4%。外資企業自不必說,彼時的外商投資企業是超國民待遇,稅收優惠政策很多,如兩免三減半。個體工商戶企業經營所得按5%—35%的超額累進個人所得稅的稅負來講,在彼時應納稅所得額絕對額不高的情況下,稅負也不算高。同期按《公司法》設立的企業絕大多數是公有制背景的企業,專項優惠政策也基本是為國有企業脫困服務。股份制民營企業尚屬少數,且按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制企業在初始設立的年份也有不少優惠政策,其中一些針對公司制企業的稅收優惠是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無法享受的,如高新技術開發區企業15%稅率優惠。綜合來看,對於大多數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屬於小微企業來講,稅負確實非常之高。

從當時的情景來看,邊際稅負率從46.4%降到35%,確實有不小的降低。考慮到當時應納稅所得額絕對值較低,實際稅負還要下降。比較當時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3萬元以內是18%,3-10萬元是27%,分紅後對應的稅負是29.6%和39.44%。當時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1.5萬元以內是5%,1.5—3萬元是10%,3-6萬元是20%,6-10萬元是30%,超過10萬元是35%,確實有大幅的下降。

隨著時間的推移,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企業所得稅的稅率下降為25%。同時,小微企業的優惠稅率也不斷隨著時間的變化調整。截止至今,應納稅所得稅100萬元,所得稅稅率是5%,100萬元—300萬元之間的是10%,分紅後的稅負是24%和26.67%。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3萬元以內是5%,3-9萬元是10%,9-30萬元是20%,30-50萬元是30%,超過50萬元是35%。所以單純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至300萬元的區間段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稅負要顯著的小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拋開這個維度,實務中這幾年出現了一個大量註冊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避稅的現象。但這個避稅不是前面所分析的稅負比較,而是徵收模式——核定徵收。

核定徵收的最大優勢是大大提高了徵稅效率。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弊端也越來越顯露出來。

百度“核定徵收”關鍵詞,出現結果是2830萬個,而首頁幾乎都是避稅和籌劃的廣告鏈接。核定徵收的最大優勢是,直接確定了應納稅所得額比例,繞過了以票控稅的查賬徵收限制,同時應納稅所得額比例相對不高,即便是娛樂業30%的應納稅所得率,100萬元的收入對應的是3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的稅負是30%。還有一個負面效應是,核定徵收的企業成了其他查賬徵收的抵減應納稅所得額票據來源。以影視工作室為例,300萬元的虛構業務,影視工作室核定徵收繳納的所得稅是300×10%×30%=9萬元,將這300萬元票據用於抵減的影視製作公司的成本,逃避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是300×25%=75萬元。20年前我們的徵收技術和能力有限,但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稅收法治觀念的深入,核定徵收需要儘快調整。

同時,反觀那些查賬徵收的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今時非比昨日,直接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併,從當前的經濟發展形勢來看,稅負確實偏高。顯然已經2000年6月的文件初衷並不一致了。在當前整體經濟低增長的新常態下,國家數度減稅降費,扶持小微企業,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這些小微企業並沒有受惠減稅的大紅包,他們是被“疏漏的”企業。



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發[2000]16號 2000-06-20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公平稅負,支持和鼓勵個人投資興辦企業,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具體稅收政策的徵收辦法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國 務 院

二○○○年六月二十日

被疏漏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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