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1 美國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繳稅個人所得稅

a物流公司(以下簡稱:a公司)從事跨境業務,a公司高管李某長期居住在美國為美國居民納稅人,現李某在中國境內一家合夥企業處取得一筆分紅款,請問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文件一:根據198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十二條第六款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轉讓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財產以外的其它財產取得的收益,發生於締約國另一方的,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文件二:根據198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締約國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給締約國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該締約國另一方徵稅。

文件三:根據198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款規定;然而,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締約國,按照該締約國的法律徵稅。但是,如果收款人是該股息受益所有人,則所徵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

文件四:根據198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該居民或公民或代表該居民或公民向中國繳納的所得稅,在美利堅合眾國,按照美國法律規定,美國應允許其居民或公民在對所得徵收的美國稅收中抵免。

根據文件一至四可以得知,李某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兩種方式可以選擇,第一種方式,按個人所得稅—股息紅利所得在中國境內支付股息的合夥企業所在地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所徵稅款不應超過該股息總額的百分之十,在美國繳納所得稅時可以用在中國境內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抵免;第二種方式是李某可以選擇直接在美國繳納分紅所得稅,將稅單作為合夥企業分紅款已繳納稅費證明。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

美國居民納稅人在中國取得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繳稅個人所得稅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