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在滬宣判

3月30日,由上海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訴的全國首例“虛假申報型”操縱證券市場犯罪案件,經法院審理後通過在線方式作出一審公開判決。法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2450萬元;判處唐某乙有期徒刑一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150萬元;判處唐某丙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該案違法所得高達2580餘萬元。

  經查,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甲實際控制楊某、王某等人的證券賬戶;唐某乙實際控制蘇某、張某等人的證券賬戶。其間,唐某甲夥同唐某乙、唐某丙,不以成交為目的,對“華資實業”“京投銀泰”“銀基發展”等股票頻繁申報、撤單或大額申報、撤單,影響股票交易價格與交易量,在多個交易日內的撤回申報量分別達到當日該股票總申報量的50%以上,撤回申報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關聯時間內,唐某甲、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通過實施與虛假申報相反的交易行為,違法所得共計2580餘萬元。其中,唐某甲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2440萬餘元,唐某乙控制賬戶組違法所得140萬餘元。唐某丙在明知唐某甲存在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的情況下,仍接受其安排多次從事涉案股票交易。

  法院認為,唐某甲、唐某乙屬於情節特別嚴重,唐某丙屬於情節嚴重。唐某甲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係為主犯;唐某乙、唐某丙在共同操縱證券市場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係為從犯。鑑於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均能主動到案,且到案後均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均具有自首情節;唐某甲在到案後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退繳了操縱證券市場全部違法所得及預繳罰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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