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收資本”5月1日之後入賬,印花稅就可以減半?

粉絲提問

我企業2018年5月1日前已經收到實際投資款,但在5月1日後做賬務處理計入實收資本,是否可以享受資金賬簿印花稅的減半徵收政策?有什麼風險?

專家答疑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於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條例第七條所說的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是指在合同的簽訂時、書據的立據時、賬薄的啟用時和證照的領受時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註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實收資本”5月1日之後入賬,印花稅就可以減半?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享受印花稅減免徵收優惠的開始時間是2018年5月1日以後,5月1日是指印花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結合案例,企業於5月1日之前實際收到投資款時印花稅納稅義務已經發生,企業未及時入賬,原則上說屬於差錯。差錯更正後,它依然屬於5月1日之前的業務,企業應當按規定以“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稅貼花,不能享受減半徵收的稅收優惠。

“實收資本”5月1日之後入賬,印花稅就可以減半?

提示:如果企業為了享受優惠,故意推遲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未來不僅要補交稅款和滯納金,還會被稅務機關按《稅收徵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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