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學生簽倡議書支持舊城改造?

■本文出自“在明徵地拆遷律師“

中學生籤倡議書支持舊城改造?

導讀:日前,在明律師從一位前來的諮詢的浙江省金華市某舊城改造項目被徵收人的手中看到了這樣一份文件,這份由當地實驗中學面向在校學生和家長髮出的“小手拉大手,共建新城市——致全校學生和家長的倡議書”雖有著足夠溫暖親和的外表,其內在用意卻足以讓專業代理徵地拆遷維權案件逾10年的在明律師感到後背發涼、直冒冷汗。親眼目睹這樣的東西,我們只想以法律的名義說一句:請徵地拆遷放過孩子們!

作者丨在明律師


中學生籤倡議書支持舊城改造?

針對此附帶回執,需要學生及其家長填寫並交回學校的“倡議書”,最高院保護產權典型案例“許水雲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案”代理律師楊在明提出以下3點質疑:

其一,《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那麼試問,這份倡議書所針對的某實驗中學的學生,是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被徵收人呢?當然不是,被徵收人是她們的父母、家長。將本應面向被徵收人開展的拆遷宣傳、動員工作朝著被徵收人的孩子們開展,這一行為是否有其作出的法律依據呢?又究竟意欲何為呢?

其二,《條例》第4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而從這份倡議書看,當地的這所實驗中學卻主動加入其中,這又有何職權依據呢?

其三,據通常情況判斷,中學的在校學生均屬尚未年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面對還是孩子的中學生下發此類書面文件,要求其動員家長帶頭簽約騰空房屋,這是孩子們應當承受和能夠承擔的責任嗎?眾所周知,徵收拆遷領域所涉及的補償安置、搬遷過渡等問題直接牽涉被徵收人的重大切身利益,直接關乎一個地區老百姓的生計與生路,如此重大的事情,豈是孩子們所能拿主意、做動員的?

綜上,在明律師認為,這是一個極具典型性的株連式逼遷案例。地方政府試圖通過學校下發此類文件讓學生帶回家簽字的方式,利用學生向其家長,即真正的被徵收人施壓的意圖可謂昭然若揭。而這,是為有關政策法規所明令禁止的違法行徑!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規定,對採取“株連式拆遷”和“突擊拆遷”等方式違法強制拆遷的,要嚴格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為的通知》規定,重點查處採取暴力、威脅手段或者突擊、“株連”等方式強制徵地拆遷行為……

在明律師最後給已經或即將從孩子手中收到這類文件的被徵收人提個醒,一旦見到這類文件,絕不應隨意填寫交回或隨意丟棄,而要將其予以妥善保留,並及時向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及市、縣人民政府進行舉報投訴,要求有關部門制止徵收方及學校的錯誤做法,停止此類株連式逼遷的惡劣違法行徑。我們也想以法律的名義正告當地政府及發文學校,一切徵收拆遷行為都必須嚴格依法進行,類似的“司馬昭之心路人皆知”的做法,必須堅決依法杜絕。否則,等待違法者的將是法律的懲處和百姓的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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