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裝修時順便“改造”了公共區域

鄰居裝修時順便“改造”了公共區域

案情介紹:

柴先生(化名)是慈溪市某小區的業主。丁先生(化名)是同層的另一戶業主。兩人的房屋相互毗鄰,樓道中間有一通風井,與房屋過道之間有一“L”形鐵質圍欄相隔。在圍欄北邊,有一個花池,花池以北為懸空牆體。

柴先生一家於2019年1月入住該小區。幾個月後,隔壁的丁先生開始裝修。期間,丁先生擅自改變了通風井結構,不僅拆除了開發商安裝的安全防護圍欄,還把花池用混凝土填滿,在原圍欄往北,又重新設置了一道圍欄。

柴先生認為,丁先生這樣一改動,不僅公共區域面積大幅縮小,致使業主無法欣賞綠化,而且重裝的防護欄焊接粗糙,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對此,柴先生多次找到丁先生溝通,希望他及時將建築恢復原狀,但未得到回應。2019年11月,柴先生將丁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將通風井處的圍欄、花池恢復原狀。

辦案過程中,承辦法官前往小區實地查看,發現情況確如柴先生所述。

庭審當天,原、被告雙方均到場。

丁先生認為,柴先生並沒有資格告自己,因為案涉區域系全體業主共有,柴先生無權代理全體業主起訴自己主張權利。圍欄是裝修時臨時搭建的,等裝修完成後,自己會做處理。另外,自己的改裝行為並沒有對柴先生的生活造成影響。庭上,雙方都提到,該小區當時尚未成立業主委員會。

關於本案原告主體是否適格,法院經審理認為並沒有問題。同時,涉案“L”形鐵質圍欄、花池及所在區域是業主共有部分,被告在裝修房屋時,改變了這些建築的設計結構和使用功能,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且被告拆除圍欄後所新設圍欄之北即為懸空牆體,增加了安全隱患,原告要求被告恢復原狀,合法合理。

最終,法院判決丁先生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將通風井處的圍欄、花池恢復原狀。

法官說法: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八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業主對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其他行為人擅自佔用、處分業主共有部分、改變其使用功能或者進行經營性活動,權利人請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確認處分行為無效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原、被告為同一住宅小區的業主,均簽了該小區臨時管理規約,均應受該規約的約束。根據規約,業主在裝修中禁止擅自佔用或損壞通道、公共設施等,造成其他業主物業損害或導致全體業主共同權利受損的,其他業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現原告以被告擅自改變業主共有部分設施侵害其權益為由提起訴訟,其主體適格。

法院認為,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對業主共有部分,各共有權利人依照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有權合理使用,但使用時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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