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案件如何立案?法律對不立案又是怎樣規定的?你知道嗎?

在現實生活中,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是一個現實存在的問題,雖說法律數次修改以利於促進法院立案。但法院還是以各種理由難為當事人,以達到阻卻立案的目的。

本文把關於行政訴訟立案的相關法律規定,都分別列舉如下,在遇到類似立案難題時,可以拿出來,應對法院的刁難。

一、行政訴訟立案實行登記制

法律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8號)第二條:對起訴

、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並註明收到日期。

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只要當事人去法院立案,人民法院應當:1、一律接收訴狀;2、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

二、不接收起訴狀如何應對?法律怎樣應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四款: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8號)第十三條:對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訴狀、接收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補正訴狀內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擾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決定等違法違紀情形,當事人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查明事實,並將情況反饋當事人。發現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下列案件人民法院不予登記立案,看好了!其他的案件都應當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8號)第十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

(一)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二)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危害國家安全的;

(四)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訴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

最後,如果以後在行政訴訟立案過程中,遇到上述問題,可以將上述法條直接念給法官聽,並告訴不予立案將要如何處理?如何追究責任?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