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說想換個崗位做,HR應如何掌握正確應對姿勢?

職場中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著變化,有人入職,有人離職,有人調薪,有人調崗。而說到調崗也是職場中常見的事情,當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我們應該如何面對呢?

員工說想換個崗位做,HR應如何掌握正確應對姿勢?

一、調崗原因

員工主動。一般員工主動選擇調換崗位時,大致可以總結為:不管遇到什麼問題都認定這家公司了。之所以想調崗一定是遇到了久久不能解決的問題,一般人們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有兩個選擇,一是解決問題繼續做,二是解決不了離開(崗位或公司)。

企業主動。如果是企業主動想給員工調崗,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能會有這些原因:

1)協商一致調崗;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可調崗;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有權調崗;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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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調崗流程

1)員工提出的調崗,應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員工調動申請表》,並報所在部門主管同意後,填寫《工作評估表》,由行政人事部參照員工錄用審批程序辦理。

2)公司提出調崗的,由行政人事部負責協調,取得調出與調入部門負責人的同意後,填《員工調動申請表》和《工作評估表》,按相關權限和流程報公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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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當然,前面所說的情況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但不排除有特殊情況存在。如若企業提出員工不勝任工作而讓其調崗,但是員工不同意時該怎麼辦呢?一般情況下會採取“三封EMS”的方式:

第一封 告知員工因不勝任工作需要調崗,併合理說明不勝任之理由,請其在規定時間內交接工作。如拒絕交接,則該行為屬於不服從公司安排消極怠工,可作記過處理(公司自行設定處罰)。

第二封 告知員工於某日參加新崗位崗前培訓,如不來或拒絕參加將屬於不服從公司安排消極怠工,可作記過處罰(公司自行設定處罰)。

第三封 告知員工於某日去新崗位報道,否則不勝任工作的員工拒絕去新崗位報道的視為不服從公司安排消極怠工。當三封EMS發出後員工都未履行職責,公司可再發一封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快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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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調崗建議

以合理合法為前提

企業與員工之間的一切公事行為都是以合法為前提的。各行各業千差萬別,企業根據自身需求和變化對崗位進行設置和調整也是行使用工自主權和管理權的體現,撤銷或增設相應部門或崗位以及對勞動者崗位的適當調整也屬於生產經營需要的範疇。另外,比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一)和第(二)款規定對勞動者進行調崗,則屬於依法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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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考慮員工利益

調崗後薪資必定也會隨之變化,此時企業如果能做到充分考慮員工切身利益,相信會避免很多矛盾。調崗後,企業在合理範圍內是可以適當降低勞動者工資的,但降低的幅度不能過大。薪資水平是企業與員工達成合作關係的一大要素,如果因調崗而大幅度降薪,很可能導致員工心理落差過大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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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崗位培訓

調崗對員工來說是去到一個不熟悉的環境做一件不熟悉的事,除了基本的崗前培訓之外,更多的關注員工心理變化也是HR必不可少的工作。另外,崗前培訓也馬虎不得。這不僅能讓員工瞭解到新崗位的工作模式,也能更加了解企業,瞭解企業的價值觀和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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