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贈與房產可以撤銷?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關於贈與的撤銷的一般規定是【《合同法》第186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言外之意,在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原則上就不能撤銷贈與了。以贈與房產為例,如果所贈與的房產已經過戶和交房,則贈與人一般不得再撤銷贈與。但是,這也有例外,即《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本文以附義務贈與為例進行說明。

【《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192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第194條規定:“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如果贈與人贈與受贈人房產是附有義務的,受贈人不履行義務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受贈人需將房產重新過戶到贈與人名下。

當然,贈與所附義務是有限度的——贈與所附義務不得超過所贈與財產的價值。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贈與財產的價值,而受贈人已經履行了與贈與財產價值相當的義務,則贈與人不得以受贈人沒有按照協議履行完畢贈與所附義務為由主張撤銷贈與。因為贈與合同本為一個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其目的是使得受贈人獲得利益,如果贈與所附義務超過了贈與財產的價值,則受贈人的利益實質上是受到損害的,這與贈與制度的價值和目的相違背。

關於合同法第192條規定的贈與的撤銷制度,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條所規定的三種情形是法定的撤銷事由。只要具備了這三種情形,贈與人即可以撤銷贈與,不管贈與是否具有扶貧、救災、道德性義務或者經過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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